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 - 重庆人大网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

日期:2024年06月26日 来源: 重庆人大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4年3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会议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周传明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列入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任务。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方立法,健全村庄清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村卫生厕所管理等制度。

秀山自治县是重庆东南门户,位于渝、鄂、湘、黔四省(市)毗邻地区,处在西部陆海新通道东线主动脉上,有“一脚踏三省”之称,素有“湘黔锁钥、武陵明珠”“小成都”的美誉。近年来,我县相继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入选全国首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的需求由安居向宜居转变,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已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新期待。但同时,我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面临新问题新矛盾,主要表现在:部门职责交叉、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背街小巷卫生管理边界不清、无物业管理小区卫生管理主体不明、建筑垃圾、大件垃圾、装饰装修垃圾违规乱倒现象突出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存在不完全适应我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方面规定比较欠缺,有必要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秀山自治县实际制定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我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突出问题,细化补充上位法关于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填补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立法空白,加快推进我县宜居宜业宜游城市建设。

制定本《条例》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换届以后,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于2023年2月启动《条例》起草工作。起草组召开立法座谈会,认真收集梳理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广泛征求了县级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市级立法专家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起草组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条例》草案送审稿先后依法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68次会议审议通过,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查同意。2024年1月28日,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本《条例》。

《条例》起草和审议期间,得到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指导,多次与立法小组座谈研究、电话沟通,有关领导多次听取《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对条文合法性、立法技术规范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提高了《条例》草案文本质量。

二、主要内容

按照务实管用原则,《条例》不分章节,共3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一是明确了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中的职责。二是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的自治作用,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居)民会议将环境卫生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事项。

(二)细化责任区和责任人。列举了11类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和责任人。主要规定了城市建成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环境卫生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负责或者由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社区、背街小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等。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要求。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有序推进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能力。同时,对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装修建筑垃圾处置进行了规范。

(四)建立大件垃圾收运体系。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大件垃圾收运体系,合理布局大件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加强全过程监管。

(五)提高公厕与农村厕所数量、质量。一是城市公厕方面。充分利用城区公共场所和单位内部厕所资源,鼓励社会单位卫生间免费对外开放,既有利于减少政府建设公厕的投入,又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二是在农村厕所方面。加强农村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粪污处理。

(六)对影响城乡环境卫生主要行为作禁止性规定。列举了5项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主要包括焚烧垃圾、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燃放烟花爆竹等。列举了6项农村禁止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主要包括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药包装物、弃置畜禽尸体等,回应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不能设定行政处罚,《条例》不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故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未作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处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条例》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没有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条例》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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