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4年3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日期:2024年06月26日 来源: 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收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后,我委于2024年3月1日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我委坚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问题导向、务求有效,通过现场调研、座谈研讨、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强立法指导。主动征求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意见,结合委员会审查情况,先后书面反馈自治县修改意见建议35条。2023年12月27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2023第十六次会议审查,原则同意条例(草案)。2024年1月28日,条例(草案)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我委审查认为,条例制定过程遵循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规定,相关条文有特色、很实在、能实施,未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批准实施该条例,有利于加强秀山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推进宜居宜业宜游城市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市地方立法条例相关规定,再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在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后,增加“将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自治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等有序规划建设,推动协调发展。

(二)调整第五条第一款“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主管部门的顺序。实际工作中,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主,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配合开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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