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2024年3月28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报请批准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3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没有提出合法性问题,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2024年3月28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条例的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因此,提出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批准决定草案)。依照《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批准决定草案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在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后,增加“将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条中的“社会公益组织”修改为“社会组织”。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遮风避雨”后,增加“手机充电”。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未明确土地使用人的政府收储地块”修改为“政府储备地块”;删除第十一项中的“部队、学校”。
秀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建议,条例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批准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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