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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鄂协同立法 共筑长江大保护防线

日期:2024年08月01日 来源: 重庆人大

7月31日上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促进长江流域航运绿色发展,是长江大保护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长江大保护的深入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制定、修改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船舶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市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体制、提升船舶污染防治监管水平,有必要制定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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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条例很有必要:一方面,船舶污染虽然总量不大,但对水域的污染较为直接;另一方面,我市在全国首创了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理念,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治理模式,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化具有我市特点的经验做法。

从《草案》来看,健全了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明确了《草案》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了联合监管体制;同时,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作业活动单位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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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草案》完善了船舶污染闭环监管机制

一是全面推行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接收,从源头上防治船舶污染;二是实行船舶水污染物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打造闭环监管链条;三是提出船舶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要求,强化船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四是完善船舶污染事故预案体系和应急处置程序,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草案》还设专章,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执法和应急协作、污染防治信息共享等方面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协作相关要求。此外,明确了拒绝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鄂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均将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共同加大对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的力度。为了共同筑牢长江大保护的坚固防线,《草案》在加强执法、应急等区域协作的基础上与湖北省共同推进协同立法。

 

记者|宋婷婷

摄影|尹建红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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