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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4年10月24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31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4年7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及时将我市相关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体现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环资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对三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经2024年7月31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征收农用地的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优化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表述。法制委员会根据该意见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可以作为农用地使用”修改为“按照农用地管理”;二是删除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用地的内容;三是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修改为“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农用地管理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将第二款中的“使用”修改为“管理”。

二、关于闲置土地处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斟酌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特别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鉴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闲置土地处置已有明确规定,且自然资源部正在修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草案宜作原则性规定。因此,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内动工,未按期动工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同时,删除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其他修改

表决稿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绿色空间关于规划布局相应功能设施的规定,将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中的“生态”“文教”分别修改为“生态康养”“文教体育”,并对功能设施的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是,删除了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相衔接”,并将第一款、第二款予以合并。

三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表决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新增规定,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邀请村民小组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村民小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四是,删除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采矿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作为新增采矿用地等指标进行交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表述不一致,建议修改。需要说明的是,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有关内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关于耕地保护的最新要求所作的规定,因此,未采纳该意见。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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