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

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31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4年7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妇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7月31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家庭暴力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研究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是否适宜纳入家庭暴力范围。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关于性侵害行为和经济控制行为的规定参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家庭暴力法释义以及江苏、黑龙江、甘肃等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表述,在实践中也有现实意义。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二、关于告诫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告诫书的性质、送交条件和信用惩戒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家庭暴力法释义,家庭暴力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不构成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告诫书可以起到制止暴力、固定证据、预防暴力再次发生的作用,但不对加害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干预措施。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已对告诫书的送交程序及监督实施作出明确规定,可不再增设影响加害人实体权利的惩戒责任。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此外,表决稿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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