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7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5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川剧艺术,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会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万州区、渝中区、沙坪坝区、内江市、泸州市开展联合调研;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川剧表演艺术团体、艺术职业院校、川剧从业人员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司法局、市文化旅游委,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7月18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川剧保护传承对象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草案第四条川剧保护传承对象中有关川剧“艺术专业人员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表述。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不包括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而是专章规定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川剧保护传承的对象主要包括川剧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实物以及场所等,而川剧艺术专业人员、代表性传承人是川剧保护传承的主体,不宜纳入对象范畴。因此,二次审议稿采纳了该建议,删除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健全川剧传承体系、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等作出规定。

二、关于川剧表演艺术团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坚持政府支持和市场发展相结合,加强各类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的培育和发展。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和调研情况,对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对支持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群众性川剧组织发展、支持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创新作出规定。二是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分别增加川剧青年人才培养、川剧从业人员破格申报职称评定的内容。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对川剧特殊岗位转岗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作出规定。四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对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创作优秀剧目作出规定。

三、关于川剧推广传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强川剧宣传普及,推进川剧进校园以及文旅融合,提高川剧文化影响力。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对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对第二十一条关于川剧进校园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是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川剧保护传承宣传的内容。三是对第二十四条关于川剧文旅融合发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四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对川剧保护传承的表彰、奖励作出规定。

四、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在第七条、第二十五条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进行了补充细化。

二是在第八条、第九条中增加编制川剧保护传承目录清单、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开展川剧艺术普及等内容。

三是对第二十九条关于川渝合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是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梁山灯戏、秀山花灯、酉阳阳戏等本市其他地方戏曲剧种在流传分布区县(自治县)的保护传承,参照本条例执行”。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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