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31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4年7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川剧保护传承立法是川渝两省市在文化领域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有益探索,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司法局、市文化旅游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7月31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表决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文化馆(站)、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把川剧艺术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举办川剧培训,开展川剧排演观摩、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二是将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川剧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相关专业,完善川剧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
三是将第十三条中“加强川剧从业人员职称评审管理”修改为“完善川剧从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
四是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在保证公益性演出等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川剧商业性演出、传承普及等活动”。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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