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
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7月31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杨尚隈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7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集成探索区域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走深走实,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出台决定很有必要。鉴于本决定调整事项单一,决定草案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前,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与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就决定草案文本多次沟通达成一致,并就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授权方式、行政争议管辖等有关问题共同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得到支持肯定。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7月31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表决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在序言中增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等内容,并将序言中的“川渝高竹新区是重庆市、四川省共同建设的跨省域新区,是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试验区”调整至第十六条。
二是在第一条第二款末增加“具体权限划分由重庆市与四川省共同确定”。
三是在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分别增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明确规定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除外”“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等内容。
四是将第五条中的“依法负责”修改为“依法开展”。
五是将第十三条中“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修改为“按照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还从完善统计、税收和监督机制,加强教育政策协同、人大监督以及司法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对此,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川渝高竹新区建设工作实践中研究落实。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