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7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被列为2023年的川渝协同立法预备项目,以及2024年的川渝协同立法审议项目。去年以来,我委提前介入,与四川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一起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先后赴重庆市奉节县、江津区、永川区和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区、江阳区开展联合调研,在大足区、自贡市两次召开川渝法律援助协同立法座谈会,共同研讨修订事项并达成共识。今年6月,莫恭明副主任带队赴长寿区召开片区座谈会,听取涪陵区、北碚区、丰都县人大常委会以及长寿区各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7月5日召开市六届人大监察司法委第七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修订草案》的总体意见
法律援助关乎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开始实施(2014年作了修订),为规范和促进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保障措施,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及国家和我市的有关工作要求已不相适应,相关内容亟需完善。同时,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也要求强化川渝两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协同发展。及时开展《条例》的修订工作,既是落实中央、市委对法律援助工作相关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走深走实的有力举措。
我委认为,《修订草案》符合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我市实际,坚持“小切口立法”并与上位法有关规定较好衔接,内容比较成熟,条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赞成将《修订草案》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对《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第六条中“全额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修改为“及时全额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
(二)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法律援助资金。”
(三)建议删除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修改为“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五)建议删除第十四条中的“且受理之日起十日内”。
(六)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一款表述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法律援助数字化建设,依托数据平台、应用程序等实现数据共享、线上线下服务协同,促进法律援助数字化、智能化、便捷化。”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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