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9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杨尚隈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7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修订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送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赴江津区开展实地调研,会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绵阳市、德阳市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讨论修改法规文本;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司法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9月14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川渝协同立法的重点条款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涉及川渝两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法律援助方面的协作规定,是此次协同立法的重点条款。在初次审议中,两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均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四川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对两地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协同改稿,并征求两省市财政、司法等部门的意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项,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孤儿、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二是删除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中的“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饲料等”。三是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七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四是增加一款,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四川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推动法律援助跨区域合作”。五是在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中增加移送办理的时限规定。
二、关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时限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应在发现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且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有意见认为,法律援助法没有规定“且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将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通知。”
三、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监察司法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在修订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为法律援助提供支持和保障的职责。
二是在修订草案第五条对法律援助机构职责进行了细化完善。
三是对修订草案第六条关于法律服务机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四是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和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的相关内容。
五是将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经济困难标准及核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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