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4年12月26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7月30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重庆海事局局长 胡远胜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促进长江流域航运绿色发展,是长江大保护和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长远来看,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随着长江大保护的深入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制定、修改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船舶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市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体制、提升船舶污染防治监管水平,有必要制定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工作安排,重庆海事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论证: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三是分别召开了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部门、专家学者论证会;四是邀请市人大环资委、市人大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134条,采纳86条,对未采纳意见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在学习借鉴上海、安徽、江苏等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进行研讨论证。经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并经2024年4月30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6章37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一是明确了《草案》的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了联合监管体制;三是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作业活动单位的主体责任。

(二)完善船舶污染闭环监管机制。一是全面推行船舶水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接收,从源头上防治船舶污染;二是实行船舶水污染物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打造闭环监管链条;三是提出船舶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要求,强化船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四是完善船舶污染事故预案体系和应急处置程序,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船舶污染区域协作。《草案》设专章,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执法和应急协作、污染防治信息共享等方面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协作相关要求。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草案》细化补充的违法行为,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明确了拒绝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设定符合法定权限。

(二)关于协同立法。为了共同筑牢长江大保护的坚固防线,《草案》在加强执法、应急等区域协作的基础上与湖北省共同推进协同立法。鄂渝两省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均将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共同加大对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的力度。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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