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4年12月26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9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7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该条例。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送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会同市人大环资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和重庆海事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赴长寿区开展了实地调研,组织召开了有船舶、港口、码头等企业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针对协同立法有关事宜,专门赴湖北省进行了沟通协调。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二审征求意见稿,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了论证会,就草案部分条款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2024年9月14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船舶水污染物交岸处置费用

调研中,相关船舶、港口、码头等企业对船舶水污染物交岸处置费用问题反映较为集中。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一是国家对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已有明确规定,对船舶其他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明确提出了“以市场化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收费机制。二是我市施行严于国家标准的船舶水污染物“零排放”政策,客观上增加了相关责任单位的防污义务,应合理分担由此带来的防污成本。三是目前我市已按照国家规定实现了船舶生活垃圾的免费接收,有部分区县已对船舶其他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费用予以财政补助。因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规定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鼓励减免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其他水污染物接收费用,并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水污染物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相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关于洗舱及其法律责任

有意见提出,草案第十八条关于“在规定的地点”洗舱的指向不明确,建议修改完善。二次审议稿按照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44019)的相关表述,将草案第十八条“在规定的地点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修改为“在符合国家标准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

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违规洗舱的处罚幅度为五至十万元,在协同立法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将处罚幅度规定为一至五万元。法制委员会会同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和重庆海事局研究认为,交通部《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洗舱”的处罚幅度规定为五至十万元,且该规章中的“未按照规定洗舱”包含了“未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点洗舱”等情形。为与部门规章相衔接,且考虑到该行为涉及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不宜减轻处罚幅度,因此,未对违规洗舱的法律责任条款作修改。

三、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环资委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对船舶作业活动的范围进行补充,修改为“船舶洗舱、修造、拆解、燃料供受、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的作业活动(以下统称有关作业活动)”。(第二条)

二是增加有关水上服务区的船舶污染防治义务。(第六条)

三是删除有关举报属实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规定。(第七条)

四是完善有关船舶污染防治的保障措施,增加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按规定配置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加强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以及对拒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应当及时报告的规定(第十条);增加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规定,鼓励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等(第十四条);增加船舶使用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规定(第十五条);吸纳我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禁止船舶在城市市区航行、停泊、作业试鸣声号的规定(第十六条)。

五是完善船舶污染应急处置措施,要求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等。(第二十三条)

六是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细化社会征用的补偿条款。(第二十五条)

七是增加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的机制规定。(第三十一条)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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