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9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4年9月2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环资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重庆海事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4年9月25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船舶水污染物交岸处置费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新增的第十一条,即关于船舶水污染物交岸处置费用的规定,涉及财政经费的支出,建议进一步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已在二审前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和重庆海事局的意见,并在政策依据、职责范围、保障机制等方面达成基本共识。
同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该规定关于“鼓励减收或者免收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其他水污染物接收费用”的对象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该规定单列为一款,作为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或者其他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减收或者免收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其他水污染物的接收费用。”
二、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表决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第四条中的“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修改为“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匹配的原则”。
二是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实现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修改为“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三是删除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衔接条款。
四是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中关于未按照规定提供岸电的罚则“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表决稿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