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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5年01月06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4年9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 赵世庆

 

市人大常委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让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为做好新时代村镇供水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制定了《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至今已7年有余。为全面检视《条例》实施情况,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2024年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组织实施情况

本次执法检查采取市和区县两级人大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执法检查,王炯主任亲自审定执法检查方案。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由我任执法检查组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农委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为成员。8月1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指示精神,听取市政府关于《条例》执行情况的汇报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7个部门的补充汇报,开展检查培训,部署执法检查工作。8月至9月,执法检查组赴黔江区、璧山区、铜梁区、忠县、巫溪县、彭水县开展实地检查。37个涉农区县(自治县)同步开展属地检查,并提交了情况报告。9月初,在收集梳理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情况的基础上,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初稿,经充分讨论、反复修改,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

本次执法检查突出三个特点: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学习成果运用于执法检查全过程。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条例》规定,结合工作突出短板和问题,确定以责任落实、规划与建设、工程产权与管护、水源和水质管理、供用水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9项内容为执法检查重点,逐条逐项开展检查,推动《条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同时为适时修订法规、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依据。三是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执法检查覆盖全市,部分区县检查范围达到所有乡镇、街道,37个涉农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视频形式参加全体会议及工作培训会,邀请市人大代表40余人次参与检查工作,深入走访供水单位、村镇用水群众,认真倾听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穿全程。

二、《条例》实施有关情况

《条例》自2017年实施以来,在保障村镇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供水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农村供水保障作为水利民生首要任务来抓,各级各部门深入落实法规规定,严格依法履职,村镇供水规建管用各方面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的水安全保障。截至2023年底,全市累计建成村镇供水工程17.5万处,覆盖供水人口2199.5万人。村镇集中供水率达92%,自来水普及率达90.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0.5个百分点),规模化工程覆盖农村供水人口比例达61.1%(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个百分点)。全市所有村镇实现供水设施全覆盖,供水管网村村通。

(一)完善制度配套,供水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全面压实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推动法规落地落细。市、区县全面落实农村供水保障政府主体责任、水利等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运行管护责任,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农村饮水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全市千人以上供水工程设置“三个责任人”公示牌,动态公布责任信息,各级各部门责任清晰、齐抓共管。市级层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重庆市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工作方案》等,全市建立起健全管护责任、设施建设、水质监管、运营管理、有偿用水和管护激励“六大”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分别配套出台涵盖村镇供水行政监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源保护、水质检测、水价核定、水费收缴、信访权益等内容的制度性文件,33个有分散供水工程的区县(自治县)出台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二)提质规划建设,村镇供水体系初步形成。坚持科学规划、长远谋划,围绕国家政策导向,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用地等要素保障,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初步建成覆盖所有村镇的供水体系。编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农村供水保障规划、水网建设规划和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等,以水网体系建设为基础,从水资源配置、供区整合、厂网布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全方位优化工程规划布局,推动城乡供水融合发展。坚持“两手发力”,通过争取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资,保障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需求,2017年以来,全市农村供水保障资金投入超过151.1亿元。“十四五”以来,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加强村镇供水保障能力,另安排1.5亿元用于村镇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相应安排保障资金,黔江区、江津区、忠县、酉阳县等地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一改三提”(改善农村供水设施条件,提升农村居民人均可供水量、水质达标率和工程运行管护水平)行动,通过实施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与改造和老旧管网改造等,初步建立起城乡统筹的供水网络体系。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等地基本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合川区、永川区等4个区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试点,璧山区创新管理体制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被水利部列入“农村饮水红榜”,经验在全国范围推广。

(三)优化运行管理,供水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坚持工程体系和运管体系双轮驱动,抓标准化管理、保水源水质安全、促创新型管理。全市建立村镇供水工程名录,村镇供水集体资产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办理产权登记;将农村供水保障纳入数字水利重要建设模块;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集中供水水费收缴率达95%以上;脱贫区县村镇供水用电全面执行农业排灌电价0.336元/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健康体检;建立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动态监测机制,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抗旱应急预案,提升抗风险能力。285个供水工程入选市级标准化管理工程,大足区中敖自来水厂被水利部评为全国标准化管理水厂,北碚区、巴南区、綦江区、武隆区、秀山县等8个区县纳入县域统管试点。划定水源保护区,全市划定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351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率达92%。持续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地和重要河流断面水环境监测、饮水水质卫生监测,今年上半年,全市村镇供水水质抽样达标率达86.6%,全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9%。各区县(自治县)积极主动创新做法,创造出不少成功经验:铜梁区引导供水企业以城市供水盈利补贴农村供水亏损“以城补乡”;巫溪县打造的单村无人值守水厂模式“万乐模式”(水源整合、管网设施信息化改造、智能化管理)、丰都县的集体经济股权化配置、多方共同管理的村级水厂运行模式成为高山片区农村供水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范例,获水利部肯定;渝北区“精准施策、多跨协同,推动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改善升级”的做法被水利部等4部委联合评为全国典型案例。2019年全国农村供水工作现场会在梁平区召开。

(四)宣传执法并举,依法治水氛围逐渐浓厚。加强法治宣传,逗硬查处违法行为,引导与治理并举,规范供用水秩序。制定宣传方案,编印发放《条例》和法规解读单行本3万余册,举办专题培训班200余期次,培训人员1.9万余人次,借助新闻媒体多次深度解读,各区县(自治县)依托“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6·5世界环境日”等活动,采取集中学习、专家讲座、知识竞赛、村务专栏等多种形式组织宣传,涪陵区、南川区、荣昌区、云阳县等地制作宣传专题片,沙坪坝区、长寿区、开州区、垫江县、巫山县等地印制问答式知识读本,万州区、城口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等地开好“院坝会”,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巡查执法,自《条例》施行以来,全市严厉查处涉及水质不达标、制水消毒不规范、私搭乱接、损坏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潼南区创新建立“1+1”的检卫联动机制,通过发送检察建议书、开展公益诉讼开展执法,营造起全社会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条例》的有效实施加快了我市村镇供水从“缺水”到“有水”再到“好水”的转变进程,确保了广大农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为推动重庆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但城乡供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与党中央的要求和群众喝上“放心水”期盼还有差距。

(一)城乡供水一体化任务较为艰巨。《条例》第4条规定“村镇供水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但我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供水工程多小散、质量不高。我市集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特殊的自然条件客观制约了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维护管理难度大,是一体化推进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二是建设投资量大、筹资困难。全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2023年至2035年总投资2184亿元,其中水厂和输配水管网建设投资1070亿元,主要以区县财政自筹和银行贷款解决,建设筹资难度大。三是管理主体多元、标准各异。城市供水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受《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规范,农村供水由水利部门管理,受《条例》规范,两部法规关于供水服务、水质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二)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是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工程建设年代久、设计标准不高,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低,制水能力不足,供水稳定性差,管道建设不规范,漏损率高且不易察觉。二是确权难度大。贯彻落实《条例》第18条关于工程产权登记相关规定有一定难度,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大多占用村集体农用地或林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无法正常办理产权登记,若严格按照产权登记要求审批,费用高、耗时长、程序复杂,相关单位无力承担。三是管护需要加强。贯彻落实《条例》第20条关于工程运管相关规定存在不足,工程存在政府、村社、个人等多种管护主体,供水形式、经营状况、管护水平有较大差异,部分主体实力不强、履责不到位,“缺人管、缺钱管、管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运转成本高。贯彻落实《条例》第38条关于用水义务、第40条水价补贴等相关规定存在不到位情况,村镇供水成本倒挂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山区供水扬程高、管网长,多数依靠属地政府财政投入维持基本运转,而一些区县还未建立农村供水水价的补贴机制。一些群众护水、节水、有偿用水的法治意识还不强,偷水窃水、破坏管网等违法情况时有发生,拒缴水费、吃免费水等现象依然存在。

(三)水源与水质安全保障能力有待提高。一是水源稳定性和安全性较差。贯彻落实《条例》第29条关于水源保障相关规定有现实困难,一些高海拔地区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来水不足,无稳定的地表径流,水源多为山泉水或者溪沟水,水源小且散,受洪旱影响很大,局部存在工程性、季节性缺水,一些分散式供水工程原水水质存在卫生安全隐患。二是水源地环境管护较弱。贯彻落实《条例》第30条关于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还有不足,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相对滞后,部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未纳入水源保护区,无相关保护措施,一些水源地保护区警示、防护设施破损失修或长期缺失;农村农药、化肥、生活污水等面源污染管理难度大;相关部门未能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巡查记录不健全。三是水质监测全覆盖较难。贯彻落实《条例》第33条关于水质监测相关规定还需加强,部分区县缺乏现代化监测体系,特别是渝东北、渝东南村镇供水工程数量大、分布广、交通不便,抽样检测成本高、耗时长,供水水质难以实现全面监测、全程监控。同时,部分区县水利、卫健、环保等相关部门检测缺乏整体联动,一些区县还未将分散式供水工程纳入水质监测计划。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让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是党委政府要确保的基本民生。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必须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农村饮水安全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将法规制度转化为推动全市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切实举措。

(一)聚焦城乡供水一体化目标,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要从根本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打破二元割裂的局面,让城乡居民享受同等的用水权利和同等的供水服务。一是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主城都市区以大水源、大水厂、大管网为主,加快构建辐射互通、区域一体的城乡供水体系;渝东北三峡库区、渝东南武陵山区以规模化供水工程为主,规范化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为辅,建大、并中、减小,重点实施规模化和城乡联网供水工程;暂不具备规模化供水及联网条件的偏远山区,以村为单元重点推进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同时,综合采取能延则延、能并则并、宜迁则迁等多种方式巩固提升分散式供水工程,着力构建同标准、同管理、同服务的城乡供水体系。二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层面延续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加大市、区财政保障力度,适度增加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对村镇供水工程的支持力度;践行“两手发力”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融资信息互联互通,做大央地合作平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工程建设,减少财政压力。三是建立统一运管模式。打破部门局限,加强行业联动、统筹多方资源、探索将分散式供水工程整体打包,将农村供水与城市供水打捆,由专业化供水单位统一建设运营管理,实现以城带乡、以丰补歉。四是发挥基层组织优势。鼓励成立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负责的用水户协会,强化党建统领党员引领,动员群众全面参与供水护水,探索将供水工作纳入“141”基层治理工作体系,纳入“河长制”责任考核范畴。

(二)聚焦民生关切,提高管护水平降低用水成本。要尽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工程管护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深入实施“一改三提”行动,加快更新改造设施设备,持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加快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和水系连通工程,提升保障水平。二是完善工程确权政策。加快规模化供水工程确权进度,相关部门逐步优化审批程序,合理合法处置占用生态、耕地红线的情况,科学研判分散式供水工程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是完善运行管护措施。全面推进县域统管,落实工程维护经费,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探索采取特许经营、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开展物业化管理,提升供水服务能力;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推广使用先进的计量技术和设备,加快建设农村供水数字应用平台,推动村镇供水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四是完善水价体制机制。保证村镇供水的公益性,健全农村供水水价的补贴机制,缩减城乡水价差距;持续推广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加强调研论证,尊重群众民主决策,科学建立持续健康的水价体系,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和水费的“牛鼻子”作用,激活运营活力。

(三)聚焦饮水安全底线,持续提升村镇供水质量。要保证农村群众有水喝,更要保障饮水安全。一是“找、蓄、节”并举突破缺水难题。千方百计“找水”,借助现代化手段开展水源勘察,采取水源互通、管网互联、水量互济等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应对工程性缺水;因地制宜“蓄水”,加大力度建设适合当地的供水工程,大力推广防渗蓄水技术,提高丰水期蓄水能力,积极应对季节性缺水;严格管控“节水”,推进科学节水,从农业节水增效、生活节水降耗、治污节水提质等领域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二是“治、管、巡”并用加强水源保护。着力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快实施不达标水源地整治。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增强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水源地水质稳定。建立巡护、巡查、巡检责任体系,支持对偏远地区采取“无人机和定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水源地巡查。三是“建、检、罚”并重提高水质安全。加快农村供水规模化发展,逐步压减小型集中和分散式供水工程数量,优化工程布局。加快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配套完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不断改进和提升村镇供水工程制水工艺。依托数字水利等应用平台建设,强化水利、卫健、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联动和数据共享,建立健全从源头到龙头的水质安全监测体系。压实供水单位水质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水质不合格供水工程管护主体的处罚力度,确保群众“有水喝、喝好水、水好喝”。

(四)聚焦依法治水,全力推动《条例》落实。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全面落实法规责任,强化法规的刚性约束,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让法规真正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更加自觉地维护《条例》的权威性,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条例》列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坚持集中宣讲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正面激励和反面教育相结合,传统媒体宣传与新媒体宣传相结合,增强群众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的法治意识。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持续压实政府、主管部门、供水单位“三个责任”,特别是乡镇和村(社区)要切实履行好、主动承担好属地管理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建立“投、建、管、运、用”相协调的联动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问责追责机制,各方共同关注、同向发力、齐抓共管,真正为民办好这件公益性实事。三是严打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严厉打击非法取水、偷盗水、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有力有效维护良好的村镇供水秩序。四是适时启动修法。《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村镇供水高质量发展新形势,对水质检测、产权登记、供水设施安全保护、供水单位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尚需更新,亟待增补城乡供水一体化、县域统管、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等新政策新内容,应当适时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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