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代表法实施 请注意这几个问题 - 重庆人大网

新代表法实施 请注意这几个问题

日期:2025年04月08日 来源: 重庆人大

2025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新代表法)进行了修正。与之前的代表法相比,实施新代表法应注意以下几个实务问题。

一、只投弃权票不投反对票不能再另选他人

新代表法第十七条规定:“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这表明,以后选举时,只弃权已确定的候选人就不能另选他人,只有反对了已确定的候选人,才可以另选他人。

二、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乡镇人代会

新代表法第三十四条增加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表明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乡镇人代会已有法可依。

三、“一府一委两院”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新代表法在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这是法律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新规定新要求,“一府一委两院”要积极主动落实。

四、必须为各级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

新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应当有必须之意,应当制发就是必须制发。因而今后各级人大代表都要有代表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本级人大代表制发。

五、要定期组织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述职

新代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此规定表明,今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都要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述职。

六、要记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

新代表法在第五十八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今后记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已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职责。

 

作者|武春 武香君(单位分别为: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民法院)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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