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4年05月3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一审,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

 

 

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川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川剧的保护传承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方针原则)川剧保护传承,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传承对象)川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川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人物等:

(一)川剧的代表性剧目、音乐、表演技艺、唱腔、方言以及相关知识产权;

(二)与川剧相关的乐器、服饰、化妆、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川剧相关的历史场所、文献档案、影音资料;

(四)与川剧相关的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等艺术专业人员和代表性传承人;

(五)与川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知识产权等的,适用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川剧保护传承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研究解决川剧保护传承中的体制创新、人才培养、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六条(部门职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川剧保护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大数据发展、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川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资金支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川剧资源普查、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创作展示、理论研究、艺术创新、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项目。

第八条(设施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川剧演出场所、设施,根据需要建设川剧演出场所、设施,可以利用闲置的公共场所或者国有房屋改造为川剧活动场所。

本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或者优惠为川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

第九条(调查认定记录)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川剧艺术资源调查,认定、记录、收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资料档案、口述史和珍贵实物。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川剧艺术资源信息征集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川剧艺术资源信息。

第十条(资源保护)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命名、授牌、划定区域等方式,对具有代表性的川剧艺术名团、名家、名剧、名址等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川剧人才培养教育工作,重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制度,制定川剧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培育推出中青年川剧表演领军人才。

支持院校开设与川剧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相关的专业,完善川剧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

支持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专业院校合作,定期招收川剧学员,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以及人才培养基地。

支持川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成立工作室,通过收徒传艺、示范展演等方式,培养青年川剧后备人才。

第十二条(职称评审)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川剧从业人员职称评审管理,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川剧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将引进的高层次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川剧人才按照规定纳入特殊人才通道。

第十三条(薪酬管理)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演出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可以灵活采用多种渠道、不同方式引进川剧专业人才,聘用特殊人才,合理确定薪资报酬;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者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与从业人员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剧目创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的指导,提升川剧艺术创作水平。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曲牌进行记录整理和复排演出;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的优秀川剧剧本;加大现实题材的剧目创作的支持力度,提升川剧影响力。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开展川剧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加大川剧唱腔音乐、表演形式、舞美设计等改革力度,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建立与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联系交流机制,帮助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做好选题策划、剧本创作,提升表演水平。

第十五条(演出交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开展驻场演出、巡回演出、展演汇演等。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和对外文化交流等重大活动,对获取奖项的按照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川剧纳入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事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川剧纳入本区县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巡演,支持川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的公益性演出活动;

(三)开展川剧理论研究;

(四)川剧保护传承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购川剧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川剧进校园)教育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推动川剧保护传承:

(一)将川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

(二)支持学校建立多种类型的川剧兴趣小组、校园川剧社团、川剧工作坊等,建立川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

(三)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聘请校外川剧从业人员担任兼职艺术教师;

(四)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到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演出、讲座活动;

(五)支持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免费欣赏优秀川剧演出。

第十八条(宣传推广)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川剧公益宣传,免费刊播川剧资讯,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等方式普及、宣传、推广川剧艺术。

鼓励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川剧公益性宣传。

第十九条(线上传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川剧文献档案、剧目表演、声腔曲牌等数字化建设,建立川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与互联网平台或者技术机构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提高线上生产、传播、营销能力,培育发展线上演播业态。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川剧剧目、动漫、影视剧和短视频等优秀作品。

鼓励川剧代表性传承人、川剧名家等制作视频,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宣传、普及川剧知识。

第二十条(文旅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推动川剧与旅游深度融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与旅行社、旅游景区深度合作,参与制作运营具有川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

(二)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节庆活动、当地民俗活动展示、展演川剧;

(三)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与市场主体合作,合理利用川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一条(社会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举办川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川剧活动、支持川剧推广等方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

鼓励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为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艺术指导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二条(理论研究)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部署全市川剧科研规划,加大对川剧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设立川剧理论研究规划项目,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研究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川剧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川剧的保护传承提供理论支持,提升川剧的社会影响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川剧代表性传承人、知名艺术家合作开展川剧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

第二十三条(财税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对川剧的金融服务。

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赞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川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从业人员提供创作表演、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等服务,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川渝合作)川渝两地建立川剧保护传承合作机制,定期联合举办川剧节、青年演员赛事、学术交流等活动。

支持川渝两地在剧目传承、创作、演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川渝川剧艺术表演团体联盟,联合打造川剧艺术精品。

支持川渝两地艺术职业学院开展联合办学,加强川剧后备人才培养,建立川渝川剧名家库。

支持川渝两地川剧艺术表演团体联合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提升巴蜀文化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支持川渝两地与其他有川剧流传分布的省市加强交流,鼓励其参与川渝两地举办的川剧节展、赛事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参照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戏曲剧种的保护传承,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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