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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5年04月10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政府副市长 张安疆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民政府市长胡衡华委托,现就《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在听取市委、市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文件,对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综合执法改革工作,2024年市委工作要点明确要求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2024年6月,市委、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今年制定《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为固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成果,在前期《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起草调研的基础上,将2024年立法计划中的《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并按审议项目推进。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工作安排,市司法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论证: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三是赴浙江、广东等地及各区县开展调研;四是分别召开了区县政府、市级部门、专家学者论证会;五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116条,其中采纳93条,对未采纳意见均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在学习借鉴浙江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进行研讨论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并经2024年7月31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26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进行综合的执法事项范围。一是明确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行业领域;二是明确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分工;三是建立执法事项的清单化管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创新管执协同机制。一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协同工作机制;二是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助义务;三是建立投诉举报与执法争议的处理机制;四是建立行政检查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和行业监管规则。

(三)强化执法保障与监督。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提升数字化水平;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规范和保障,推进队伍建设;三是构建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考核评价。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为与正在推进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呼应,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草案》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行政执法活动,并对“大综合一体化”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界定,突出体现了本市行政执法实行大综合一体化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坚持以整体政府和数字政府为理念,其中不仅包括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现综合行政执法,还包括通过创新行政执法协同机制方式实现综合行政执法。

(二)关于协同机制创新。为了密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改变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局面,《草案》着重从完善行政执法协同机制方面进行了系列创新,例如,证据互认、检查计划和监管规则制定等,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减少执法扰企、扰民,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关于立法与改革的衔接。《草案》作为创制性立法项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对标对表,实现打造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工作目标要求,同时坚持改革和法治两轮驱动,与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了充分衔接,既固化了“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成果,又为改革预留了空间,充分兼顾了立法的前瞻性和稳定性,为建立“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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