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9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2024年立法计划,制定《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为预备项目。6月,市委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于年内制定《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按照市委要求,在前期《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调研起草基础上,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我委收到草案后,广泛征求了立法咨询专家、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赴永川区听取辖区各有关部门、街镇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仔细梳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9月14日上午,召开了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委员会审议意见。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出系列部署,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和举措等作出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是“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重庆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推进地方立法与改革决策相互衔接的重要举措。“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今年的市委工作要点明确要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的路径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关于推进“执法队伍、执法事项、执法监管、执法监督、执法平台”五个“大综合一体化”的任务目标。为构建完善职能清晰、队伍精简、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新格局,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必要通过立法,确保我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于法有据。
三是总结固化有益经验、破解我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重点、难点、堵点问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聚焦提升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创新运用执法事项、执法力量、执法方式、数字赋能、协调监督“五个综合”关键变量,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如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7个行业领域和各镇街构建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推广“综合查一次”和“执法监管一件事”执法新模式,全面实现了“一张清单定权责”“一支队伍管执法”等。同时,仍存在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协作不畅等现实问题。在国家尚未出台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固化改革实践成果,增强改革措施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持续推动我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二、对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不分章节,共26条,围绕建立执法机构职责体系、执法事项体系、监管协同体系等内容进行规定,主要包括:明确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行业领域;建立执法事项的清单化管理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行政检查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提升数字化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规范和保障,推进队伍建设;构建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等,较为全面地落实了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委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总体上看,草案文本已经成熟,建议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草案的名称、概念和适用范围。一是草案聚焦改革,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成果的法制化体现,具有重庆辨识度;二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依法规范“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草案基于改革方案总体要求对“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做陈述式解释,但内容较为原则;三是草案聚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行政执法事项划转、下沉等运行机制规定较少。建议在不改变草案名称的前提下,对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等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草案多处出现“行政执法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容易混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意见要求及各执法机构“三定”方案,“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执法主体对外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执法,草案规定符合改革精神和要求。同时,在生态环保领域,根据中办、国办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我市实施方案要求,我市有地方性法规授权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行使执法权,导致在生态环保领域客观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综合执法机构都在以各自名义执法的情况。建议对执法主体资格和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问题作进一步研究论证。此外,为避免混淆,建议对草案进行全面梳理,对其适用主体的表述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关于乡镇(街道)承接行政执法权。草案规定乡镇(街道)承接行政执法权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对具体的事项、程序等问题作进一步细化。去年10月,市府办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在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清单管理机制,推动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以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筹运行等方面形成了一些经验做法。为确保草案符合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议做好草案相关规定与实施意见规定的衔接,对草案相关内容作修改完善。
(四)关于行政检查。草案规定的行政检查权范围和事项还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的背景下,行政检查的执法事项范围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属性和权责范围有所区别,不仅包括未划转或者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也包括划入或者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对划转或者下放与划入或者承接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检查的责任主体、适用对象上可能存在交叉重叠,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多次检查。草案目前只对联合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和联合开展行政检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建议重点从机制保障、依法实施等方面,对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完善。
此外,草案文字表述需要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作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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