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9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日期:2025年04月10日 来源: 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于2024年9月2日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扛起地方对台工作职责使命的政治担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指出,“完善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制度和政策,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市委家军书记就涉台立法工作提出要求,“要制定台胞投资促进条例,落实好各项惠台惠企政策,推动在渝台企和本地企业通过资本联合、技术共享、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等深化交流合作。”制定条例是巩固拓展渝台交流合作、自觉扛起对台工作光荣使命的政治担当。

(二)制定条例是实现对台工作法制统一的行动自觉。我市于1998年8月1日出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后经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先后在2019年、2020年修改,我市条例共9条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涉及台湾同胞投资主体资格、投资形式、投资项目、企业设立等基本内容。通过制定投资促进条例,同时废止投资保护条例,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是保障涉台工作法制统一的行动自觉。

(三)制定条例是保障台湾同胞利益福祉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对台工作中贯彻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台湾同胞一视同仁,像为大陆百姓那样造福台湾同胞。调研中,台企开户难、上市难、对接国有企业难、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难、接受检查过多,不能参加表彰奖励评选等问题较突出。制定条例,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职责、明确权利实现方法和路径,是推动落实同等待遇、切实保障台胞利益福祉的迫切需要。

(四)制定条例是推动重庆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2024年上半年,我市以台企为主的笔记本电脑出口额达到778亿元,占全市的三分之一,对我市外贸发展具有较强支撑作用。市委提出了打造“两岸交流新高地、台资西移集聚地、台胞筑梦向往地”的目标要求。现行条例侧重于投资保护,投资促进规定较少。制定条例是围绕市委工作要求,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完善电子信息产业基础,构建“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台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先后将制定条例列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调研项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审议项目,2024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为切实推进立法工作,市人大民宗侨外委会同市政府台办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夯实理论基础。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全面梳理党中央对台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深入调查研究。走访12个区县及6个涉台园区,实地考察台晶电子等37家台资企业,赴福建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习台胞投资促进立法经验、工作亮点,充分了解实际情况,梳理突出问题。三是广泛听取意见。召开市级、区县涉台部门,台企、台胞、台胞投资企业协会,立法咨询专家参加的各类调研座谈会6次,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文本,共二十九条,不分章节,注重立法的补充性和实施性,尽量减少上位法条款的重复表述。四是推动协同立法。积极与四川省人大外侨委和四川省政府台办联系,在保持条例草案主要内容与已修订的四川省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较高水平协同性的同时,增加“加强成渝两地区域合作,建立健全成渝地区涉台信访投诉信息互通机制和重大投诉纠纷事项通报协调机制。”为台湾同胞在川渝投资提供更加有力法制保障。

2024年4月,国台办在复函市政府台办的请示中明确,出台条例符合党中央对台工作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渝台交流合作、深化两地融合发展,对条例草案无不同意见。2024年7月31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委员会意见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围绕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健全工作机制进行了规范,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建议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家和本市”。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促进、服务、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商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重庆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发展规划,共同促进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涉台产业园区、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建设。”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两岸”修改为“渝台两地”。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六)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如果需要收回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七)将第十七条分解为两条,即原第十七条前三款作为新的第十八条,为金融准入政策。原第十七条第四款单设为新的第十九条,为金融支持政策。

(八)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和征收”。

(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主体发生投资纠纷,或者认为其投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十)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加强成渝两地区域合作,建立健全成渝地区涉台信访投诉信息互通机制和重大投诉纠纷事项通报协调机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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