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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25年04月11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4年9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4年7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赴江津、南川等地开展调研,听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乡镇(街道)、社区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9月14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体现对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干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在第十三条增加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二是在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关注心理健康问题,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和能力等内容。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作业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其健康体检范围”。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加强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岗位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很有必要。但是,第一,要求特殊岗位职工必须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可能不适当增加公民义务。第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健康体检范围,可能不适当增加用人单位负担。第三,心理健康评估主要针对是否存在心理健康问题可能性进行排查,不能作为心理健康问题诊断依据,用人单位如将其作为从业条件可能损害职工正当权益。此外,四川、广西、贵州等地法规对于心理健康评估也是采取鼓励和自愿的方式。因此,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条件的单位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可以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职工健康体检范围”。

二、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家庭、学校、社会等在维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中的责任,同时修改完善倡导未成年人不使用智能手机等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在第二十条第二款将“倡导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使用智能手机”修改为“关注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不良影响”。二是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细化学校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组织教师培训的规定。三是在第二十三条增加建立健全学校与家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协同机制以及学生复学机制等规定。四是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信息的规定。

三、关于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梳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突出地方特色。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住院以及出院等已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删除草案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等有关规定,并将衔接内容整合至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二是根据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对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留院观察期间先行治疗的规定进行修改。三是在第三十二条对强制医疗的有关规定予以整合完善。

四、关于精神障碍康复与看护

有意见提出,在立法中推动解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中存在的资源共享不畅、人力资源匮乏、患者就业渠道狭窄等问题。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在第三十四条增加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规划建设,以及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规定。二是在第三十六条增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的规定。三是在第三十七条增加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转介、推荐就业的规定。四是在第三十八条对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职责予以完善。

五、关于保障措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设,提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服务水平。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增加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公立精神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科,引导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等规定;在第二款增加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门诊,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住院病房等内容。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草案第五十四条进行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根据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对第五十二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法律责任予以修改完善。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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