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4年11月28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4年11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11月27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心理咨询行业规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大对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的管理,推动心理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人员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三次审议稿第五十条中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同级公共卫生机构相应岗位的平均水平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是精神卫生工作的基础,关系着精神障碍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需要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权益保障。同时,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其他省市法规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此外,表决稿对第二十一条有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促进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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