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 杨树海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成立于1951年11月,目前全市有38个区县供销合作社、915个乡镇基层供销社。全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稳定在年均1000万亩次以上,经营各类农产品市场58个、农产品流通企业28家、集采集配中心6个,新建改建农村流通经营网点159个、总量达12161个。为了推动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指出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角度考虑,应该有个专门针对供销社的法律法规。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提出,为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法立法工作。制定条例就是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战略部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法治范畴。
二是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近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持续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以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创新联合组织治理机制为重点,在助力农村产业发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一系列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制定条例就是要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予以规范,积极推动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三是有利于依法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健康发展。供销合作社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面临着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职能任务不够清晰、资产监管有待完善和资产保护于法无据等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困扰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规范组织和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立法的过程
该项立法工作自去年年底启动以来,市人大农委作为提案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会同市供销合作社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梳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确定了制定条例的思路:一是聚焦“小切口”,坚持精准立法、小中见大;二是注重“真管用”,坚持问题导向、增强质效;三是彰显“有特色”,坚持结合实际、凸显重庆辨识度;四是强化“能落实”,坚持接地气、切实可行。
委员会始终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充分听取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赴四川省、贵州省和万州区、南川区、巫山县等实地调研。为进一步提升法规质量,经请示全国人大农委同意,10月10日在京召开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全国人大农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的相关负责同志和知名专家出席座谈会。与会领导和专家一致认为,条例体例上突出“小快灵”;内容上把握“真管用”,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充分体现了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特色,建议尽快出台。
会后,我委对收集的各方面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吸纳,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经反复论证、修改,于10月25日市人大农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三、《草案》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草案》采用“小切口”的立法形式,具有重庆辨识度的立法特点:一是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宗旨,助力乡村振兴;二是赋予供销合作社章程法律地位,授权章程对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结构等进行规范;三是结合实际,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范围;四是明确资产的监管和保护,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草案》不分章节,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性质、原则和组织结构。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要求,规定供销合作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并明确了层级关系。(《草案》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
(二)完善政府职责和政策支持。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并规定可以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草案》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三)促进改革、规范发展。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策部署,分层级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任务,从供销合作社行业管理和经营服务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促进发展。(《草案》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四)强化资产监管和保护。为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原则性规定了资产监管方式,同时也明确了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对社有资产予以保护。(《草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五)确定法律责任。分条规定了侵犯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专用权、侵犯供销合作社权益以及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草案》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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