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决定(草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决定(草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日期:2025年04月14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县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

票决制的决定(草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2024年11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 孙泽均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制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重庆视察时强调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制定决定,深化打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推动民生实事项目选好定准办实,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

二是贯彻落实市委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市委高度重视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2023年7月,六届市委深改委第五次会议明确要求,在民主与法制领域推动出台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等制度,相关改革项目于9月由“准备启动一批”转入“加快实施一批”。2023年12月下旬,六届市委常委会第76次会议研究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逐步在区县探索建立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度”。今年2月,六届市委深改委第八次会议将“深化全市区县乡镇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机制”改革项目确定为2024年民主与法制领域“加快实施一批”重点改革项目。制定决定,助推我市努力形成更多“西部领先、全国进位和重庆辨识度”标志性改革成果,在加快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区中展现人大担当、作出人大贡献,是贯彻落实市委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

三是推动我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范高效发展的迫切需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虽然在我市部分地方已开展多年,但对于其他多地而言,仍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各地对于部分工作环节、程序细节的把握不尽相同。制定决定,总结提炼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全市形成相对统一的民意征集机制、审议票决程序和监督评议机制,是推动我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范高效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起草过程

在去年以来推进相关改革的基础上,代表工委于6月下旬启动了《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3月至5月赴部分区县深入调研、面向38个区县开展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市区县乡镇探索实施票决制的工作成果,积极学习借鉴浙江省地方性法规和海南、青海等外省市的相关决定,起草《决定(草案)》初稿,并多次进行内部论证和修改。二是8月上旬将《决定(草案)》稿印发全市38个区县征求意见,9月下旬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根据区县意见进行了修改。三是10月14日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同步书面征求市委改革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的意见和建议,在各方意见基础上,对《决定(草案)》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四是10月17日,召开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对《决定(草案)》稿进行了研究。11月19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民意征集机制。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吸纳民意,选好定准民生实事项目,《决定(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区县、乡镇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公告,广泛征集意见;二是区县、乡镇政府可以建立常态化征集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候选项目储备库;三是区县、乡镇人大要组织代表主动参与征集工作;四是政府在筛选项目时要统筹考虑群众意愿、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不具备实施条件或者可能增加群众负担和政府债务风险的,不得列为初步候选项目。

(二)规范票决程序。针对当前我市各地开展票决制的步骤环节不尽相同、票决方式不一等程序性问题,《决定(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区县、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要在人代会上报告并作说明,审议时政府要派员听取意见;二是明确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票决,差额比例不低于五分之一;三是区县、乡镇人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投票表决具体办法。

(三)明确项目实施和监督机制。结合我市各地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和监督评议方面的经验做法,《决定(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区县、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二是对项目调整、暂缓、终止实施的程序作了规定;三是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方式作了规定;四是区县、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本级人大应当进行满意度测评。

此外,《决定(草案)》还对街道议事代表会议票选民生实事项目的参照执行作了规定。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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