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4年11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日期:2025年04月16日 来源: 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是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由国家拟定基本政策和要求,组织各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采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方式,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大规模集中采购(简称集采)。通俗的讲,就是政府组织的药品及耗材“超级团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集采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自2019年在全国部分城市试点以来,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集采工作情况,推动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集采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为做好此项工作,今年9月至10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常委会副主任屈谦为组长的调研组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召开会议听取市医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重庆药交所等单位,以及渝中、沙坪坝、永川3个区的情况汇报;召开代表、专家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南岸区、北碚区、沙坪坝区,实地调研重庆药交所、重医附二院(江南院区)、南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药友公司、重庆富沃思医疗器械公司、重庆市疾控中心、重医集团和平物流公司、健之佳医药重庆配送中心等,全面了解我市集采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调研组系统梳理,认真研究,形成关于我市集采工作的调研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重庆是2019年国家首批开展集采试点的11个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7个副省级城市)之一。我市药品耗材集采分为“落实国家组织的集采、重庆牵头开展省级联盟集采、重庆参加其他省级联盟集采”等三种方式。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各类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截至目前,我市已落地执行带量采购药品累计20批次共756个品种,耗材累计30批次27类,其中,国家集采药品9批次374种、耗材5批次5类,重庆牵头开展省级联盟集采药品3批次61种、耗材4批次6类,参与其他省级联盟集采药品8批次321种、耗材21批次16类。集采药品占我市三级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的比例达到50.4%,提前完成“十四五”国家医保专项规划提出的“药品集采品种500个、医用耗材集采品种达5类以上”的总指标。我市参加国家及省级联盟集采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达到27家191个品规,中选耗材生产企业达到20家93个品种。全市集采改革取得“两降两升两激励”(“两降”即药品耗材价格下降50%以上、货款回款时间下降至32天;“两升”即使用原研药和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比例提升至90%、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上升至1876家;“两激励”即完成医保基金预付54.22亿元、拨付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奖励资金4.86亿元)的成效,并成功创建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五位一体的“全国医药集中采购示范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2024年,新华社、华龙网等主流新闻媒体进行专题采访报道,并形成内参报国务院。

(一)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今年以来,家军书记5次对医药价格工作作出批示,衡华市长多次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工作要求。市级层面设立由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12个部门组成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落实集采各项改革任务,研究决策医药采购交易重大政策事项等。二是强化部门协作。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医保部门牵头谋划集采改革相关工作,制定具体的制度规范,确保集采改革稳步推进;卫生健康部门推动医疗机构实现集采中选产品进院渠道、费用控制药占比渠道、使用目录渠道、信息化渠道“四个畅通”;药监部门采取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地产中选药品全品种质量抽检的“双全”措施,严把质量关。三是健全运行机制。形成“一处室、一中心、一平台”三位一体的医药采购管理运行工作机制,有效实现集采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经办服务各环节“管办分离”,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一是细化制度框架。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我市集采改革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进度等;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确定实施范围、完善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等,确保我市集采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完善实施细则。市医保局配套出台挂网细则、医保支付、信用评价等10余个政策文件,从采购周期、采购协议、监测监管等八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推动集采工作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制度化规范化。三是推进政策迭代。市医保局创新联盟采购机制,开展全国范围内短缺药品首次省级联盟集采,在保供稳价方面取得良好成效,多次获得国家医保局表扬;会同市财政局出台3个集采结余资金留用政策文件,完善16项考核指标,确保资金拨付高效准确;印发《重庆市集采药品“进村卫生室、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提高基层用药可及性,让集采改革成果更好惠及广大群众。

(三)集采运行逐渐成熟。一是健全集采流程。市医保局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集采流程,积极组织动员医疗机构准确报量、督促中选企业以中选价格及时挂网、组织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协议,确保集采工作顺利实施。二是强化保障措施。在供应配送方面,不定期收集企业产能情况,监测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交易完成率等,对配送企业开展排名,近五年全市集采药品耗材供应平均按时到货率一直保持在92%以上;在使用监测方面,建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情况通报制度,推送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回款情况等专项监测通报17期,限期完成整改;在确保优先使用方面,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落实采购任务。截至目前,中选药品累计交易165.01亿元,平均完成协议采购量的282.68%;中选耗材累计交易53.54亿元,平均完成协议采购量的205.93%。三是加强质量监管。市药监局加强对集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强化对集采药品上市后的风险管控和不良反应监测。2021年以来,共检查集采药品生产企业117家次,抽检地产集采中选品种375批次,?药品流通领域抽检846批次。对集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调高监管级别,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68家次,生产环节抽检26批次。四是深化信息赋能。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强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赋能,推动集采改革高效、公平、可持续运行。目前,我市集采工作已实现“一键申报、一键挂网、一键采购”的全流程线上处理。

(四)集采成效初步显现。一是患者医药负担明显减轻。集采改革推动药品耗材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一些价格虚高的药品耗材价格明显下降。2019年以来,我市集采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到50%以上,医用耗材价格平均降幅超过70%,为患者节省费用约73亿元。因价格下降,患者使用原研药和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比例由集采前的50%提高到90%以上,如临床性能更好的三代胰岛素、铬合金心脏支架使用量占比分别从集采前的58%、65%提高到了70%、95%以上,有效提升了群众的就医质量。二是医疗机构管理更加规范。集采切断了药品、耗材流通过程中的灰色利益链,助推公立医疗机构回归公益性,让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三医”联动改革。如“药品滥用重灾区”的抗生素使用强度指标从2018年的37.8下降到2022年的33.8。同时,通过集采改革逐步挤干药价水分,改善了用药结构,降低了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为医疗机构推进其他改革创造了条件。三是中选企业发展更可持续。集采引导医药企业从“拼关系、拼回扣”向“拼质量、拼价值”转变,倒逼企业破除以往靠低水平重复、带金销售的传统模式,转向创新药、首仿药、难仿药的开发,中选企业市场份额大幅突破,有力促进了行业高质量发展。如北大医药的销售费用率降幅达44%,药友制药的营销费用降幅超100%;西南药业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为新投放市场产品,中选后销售额快速达到4亿元;药友制药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重庆富沃思医疗公司的脊柱类产品中选国家集采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比之前翻一番。据国家医保局统计,全国上市药企中研发投入最多的50家企业研发总投入从2018年的249亿元提升到2021年的703亿元,增长近3倍。四是医保基金使用更有质效。集采改革推动实现了医保基金更深层次、更高质量的“腾笼换鸟”,为将体现新质生产力的新药及优质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腾出了空间。比如,一些原来需由患者全额自费的高价新药得以通过谈判进入医保目录,2023年国谈药品品种数较2019年增长了277.19%,交易金额由2019年的4.25亿元增长到31.6亿元;近期,我市拟将13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通过医保基金预付机制,确保了医疗机构能及时结清货款,降低了中选企业的交易成本,医保基金的管理效率和使用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总体看,我市集采改革惠及患者、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及医保基金等各方主体,在推动“三医”联动改革,切实减轻群众看病负担,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调研情况看,当前我市集采改革工作也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医保部门对集采工作的运行管理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集采覆盖面需扩大。调研发现,目前我市集采在药品品种覆盖、耗材种类覆盖方面仍然不够。从药品集采情况看,目前集采药品金额仅占公立医疗机构总药品采购金额的30%左右;集采药品品种主要以化学药为主,占比达到78.61%,生物药仅占5.5%,中药饮片尚未涉及,口服溶液剂等剂型药品因未开展一致性评价没有纳入集采范围;集采中选药品以国产仿制药为主,原研药占比相对较低。从医用耗材集采情况看,目前仅有骨科、检验、心血管内科等少数科室个别耗材产品被纳入集采范围,2024年上半年,我市医用耗材集采采购金额仅占耗材总采购金额的15.87%。二是集采流程需完善。调研中,不少医疗机构反映,目前集采在任务下达、报量流程、执行周期、中选产品分配、续标规则等具体执行流程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如在任务下达时,同一通用名不同的剂型分别下达集采任务;集中报量时间只有10天至1个月,医疗机构难以充分了解药品耗材价格、具体型号和质量;执行批次过多且执行周期不一样,医疗机构容易漏采,企业也难以稳定生产;续标机制不明确,企业缺乏对续标规则的稳定预期等。三是激励约束机制待优化。在激励机制方面,除拨付结余留用资金、提高采购预付比例外,还缺乏提升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参与集采积极性的系统性举措,特别是在调动创新药、原研药生产企业参与集采的激励手段还不多。在约束机制方面,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执行集采政策不力和对医药企业在中选后违规情况缺乏刚性惩戒措施,仅能通过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处理,难以采取更有力的监督处罚手段。四是集采数字化支撑有欠缺。目前,因各级医保部门、药监部门、医疗机构及医药企业等集采涉及主体的数字化水平参差不齐、技术架构差异较大等原因,导致集采大数据互联互通难度较大,数字化在集采改革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发挥不足。调研发现,一些医药企业因系统改造成本高、对数据互通后的全链条监管心存疑虑等原因,参与集采大数据互联互通的意愿不强;绝大部分医院没有采用管理软件对集采产品进行全程数字化管理等。

(二)医药企业对集采工作的适应性还需进一步增强。一是部分中选企业经营压力增大。随着集采范围持续扩大、种类增多,新进品种和续约品种都出现不同程度价格下降,企业经营压力持续上升。调研中,一些医药企业反映,集采后药品及耗材价格下降的同时,原料、物流、人工等成本在上升,研发创新、智能化生产、工艺优化等投入力度又需加大,企业毛利率大幅降低,经营面临双重压力,生存能力和创新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二是少数集采产品存在供应保障问题。因原料短缺或垄断导致生产成本上升、企业过度追求“低价中标”导致后续生产难以为继、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配送成本较高、部分医疗机构药品报量和实际使用量存在较大差异、季节性流行性疾病导致临床需求短时间内激增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中选企业的集采药品及耗材无法持续稳定供应,对医疗机构正常诊疗活动造成影响。如在今年初春呼吸道疾病高发期间,我市集采药品中的吸入用布地奈德溶液、吸入用硫酸沙丁胺醇溶液、盐酸氨溴索注射液等药品严重短缺,影响了群众看病就医。三是个别集采产品收到质量问题报告增多。2023年底以来,我市陆续收到多例留置针不良事件上报,主要是操作中漏液、接头断裂等问题;个别脊柱用骨水泥存在延迟显影的情况;部分心脏介入导管不具备压力感应功能。四是未中选企业发展比较困难。经过国家集采首轮中选标期后,医生、患者对首轮中选药品的依从性大幅提高,对于首轮未进入国家药品集采的企业,在续约阶段重新入围的难度急剧增大,只能想法拓展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网上销售等非集采市场,企业发展面临困境。而随着集采逐步覆盖民营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等市场,未中选企业的发展将面临更大困难。

(三)医疗机构集采工作的体制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一是报量工作不够精准。目前,一些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在报量环节仍存在“保守报量”、“报而不采”、“采而不报”、“报而少采”、“采而不用”等现象,报量工作的精准性还有待提升。如某人民医院在开展的冠脉导引导丝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两年协议量共计218根,协议期完成时仅采购109根,完成率仅为50%。二是存在集采用药“一刀切”现象。虽然国家允许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品种,并设定了不超过1:1的要求。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医疗机构为确保完成采购量、减少管理压力等原因,存在停用非中选品种而只选用集采产品的“一刀切”情况。三是医疗机构集采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我市医保部门虽已拨付4.86亿元留用结余资金到相关医疗机构,但受绩效工资总量控制、资金内部分配标准难以制定等因素限制,这些资金多数仍停留在医疗机构账面上,没有发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作用;部分医疗机构未建立集采药品使用实时监测机制,导致临床医生为完成集采协议量而突击开单采购;部分医疗机构对集采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一些医生和患者对使用集采药品的信心不足。

(四)部分患者对集采产品的选择意愿还需进一步提升。一是一些患者对集采仿制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仍有疑虑。按照现行集采政策,所有参与集采的国产仿制药都必须经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确保集采仿制药品的疗效和安全。2023年,国家层面首次公布了37个仿制药代表品种的真实世界研究结果,表明仿制药代表品种与原研药在疗效和安全性上并无差异。但部分患者仍对集采仿制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存在疑虑,担心使用集采仿制药难以达到应有的治疗效果,甚至出现较大的副作用风险。二是部分特殊患者对原研药的需求未能有效满足。调研发现,部分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等患者以及儿童患者、罕见病患者对原研药有刚性需求。虽然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也可以采购30%左右的原研药以满足患者多层次用药需求,但因集采中选药品使用比例及药占比被纳入公立医院考核,加之目前正在推行按病组DRG和病种DIP分值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公立医疗机构更倾向于采购价格较低的国产仿制药,原研药在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中的占比大幅下滑,导致上述特殊患者对原研药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近期,关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无法购买原研药的报道引发社会关注。

(五)药监、卫健等部门对集采产品质量的监测监管还需进一步强化。一是集采产品质量评价还不够完善。从集采药品看,虽然所有国家集采药品都通过了一致性评价,但仅限于药学等效和生物等效,临床等效尚未开始运用。国家医保局虽已开展37种仿制药的真实世界研究,但相比于九批国家集采所覆盖的374种药品,研究品种占比仍显不足。从集采耗材看,因耗材品类众多,加之具有研发周期短、更新迭代快的特点,导致其缺乏行业统一、可比性高的评价指标,开展一致性评价的难度较大,目前纳入集采的耗材还没有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二是药监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作为药品耗材质量监管的主管部门,目前药监部门的数字化监管支撑体系尚未建成,对集采中选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仍主要依靠人工手段,监管的精准性、时效性不够。如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没有集采医疗器械标注功能,不能快速检索、统计集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情况,只能靠人工进行整理分析,效率低、耗时长,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三是多部门联动质量监管的协同性还需增强。集采产品质量监管需要药监、卫健、医保等多部门协同实施,但目前我市联动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如药品耗材追溯码、医保药品码及商品条码尚未实现“三码合一”,各部门依据各自代码实施监管,联动监管还存在技术障碍;医疗机构及药监部门没有建立专门的集采产品质量监测反馈体系,难以动态监测集采产品的疗效及安全性等。

三、原因分析及意见建议

上述集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我市特有,在全国层面具有一定普遍性。集采工作之所以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分析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集采改革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集采改革与医保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等“三医联动”改革密切相关,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性重大制度改革,具有高度复杂性、敏感性,在推进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二是集采改革还处在深化完善阶段。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省级地方层面,目前集采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则还不够健全,具体实施流程还存在优化的空间,还需要在不断探索过程中逐步加以完善。三是集采改革涉及利益重大调整。集采改革涉及患者、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医保基金等各方参与主体的重大利益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利益博弈不可避免,涉及各方主体也还处在逐渐适应过程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要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推进我市集采工作高质量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完善体制机制,规范采购程序,强化制度约束,促进公平竞争。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临床优先。尊重临床需求,聚焦矛盾问题,结合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围绕价高、量大、常用等重点药品及耗材开展带量采购。三是坚持以量换价、招采合一。科学确定采购总量,优化具体采购流程,降低虚高价格,优先使用集采药品,稳定行业预期。四是坚持质量标准、确保疗效。坚持质量标准和一致性评价,加强全链条质量监管,强化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研究,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结合本次调研了解到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集采改革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医保部门集采运行管理机制。一是健全集采价格形成机制。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落细落实药品耗材交易采购等相关政策文件,更好形成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集采药品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市场调研,加强对药品成本与利润的评估,合理设置中标条件,引导医药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确保医药企业有合理利润空间,维持其正常运营。二是拓展集采覆盖范围。创新落实联盟集采,坚持“应采尽采、能采都采”原则,及时落实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主动牵头开展省际联盟集采,积极参加外省牵头的省际联盟集采。拓展集采品种覆盖范围,开展生物药、中药饮片、口服溶液剂、骨科以外其他耗材等集采试点,完善非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政策,优化原研药采购比例,指导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集采任务的前提下,合理配备并使用患者诉求较高、临床诊疗需要的非中选品种,满足群众多样化用药需求。三是优化采购流程。规范报量工作,督促医疗机构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强化报量数据审核。加强组织落实,及时汇总购销协议签订情况,督促医药企业、医疗机构按时完成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强化供应监测,促进产品精准供应,重点做好基层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监测处置工作。四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带量采购结余留用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执行集采政策不力和对厂家在中选后违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及时进行约谈督导,并与结余留用专项考核、医保协议管理等工作做好衔接;完善集采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制度融入医药招采工作全过程,使其在企业资格申报、中选资格、中选顺位等环节中发挥实质性作用。五是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推动监管部门、医疗机构及医药企业之间的大数据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全链条数字化集采运行模式,畅通各主体之间信息沟通反馈渠道,提升集采改革数字化治理水平;加强集采大数据挖掘和分析,为医保宏观决策分析、医保基金监管、医保业务办理等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撑。

(二)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集采责任。一是适当扩大医疗机构集采自主权。医保部门在品种确定、报量要求、使用评价等关键环节,充分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确保医疗机构能根据临床需要采购药品耗材,促进集采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如允许医疗机构在中选范围内自主选择使用厂家,允许医疗机构增加对应设备和仪器的配套采购,允许医疗机构根据上一年实际使用情况合理调整协议采购量等。二是健全完善医疗机构集采工作机制。在集采报量方面,要结合上年度采购量、实际使用量等因素精准报送预采购量,并根据需求变化动态适时调整采购计划;在药品使用方面,要从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薪酬分配、DRG支付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与细则,督促医务人员合理规范使用集采产品,同时避免用药“一刀切”,充分满足部分特殊患者对原研药等非中选产品的合理需求;在使用监测方面,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发或采购集采管理软件,推动药品集采工作全程数字化、可视化、精细化管理,实现对医生任务完成量进度警示提示,并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三是推进医疗机构集采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改革,加快“两个允许”落地实施,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参与集采改革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诊疗、中医、护理、手术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例,建立以医疗技术服务价值为核心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现医疗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强化对医疗机构检查费用的合理管控,加快推进跨层级、跨机构医检互认,防止集采改革成果因检查费用非合理上涨而抵消。

(三)进一步提升药企适应能力和水平。一是引导企业合理调整生产布局。逐步优化集采规则,增加中选企业数量,形成多元供应格局,在保障供应的同时引导企业合理调整生产布局。要在企业短期有效最大产能范围内确定中选品种采购量,避免产能不足,确保中选企业稳定保供。引导企业关注政策导向与市场情况,让企业能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并寻求医保体系外的增长品种。二是防止企业片面追求低价中标。在设置质量、价格入围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调整单一竞价为综合竞价,根据特定品种和竞争格局来设置竞价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综合竞价指标体系,不单纯追求最低价中标。如加大对药品质量、企业生产能力、企业配送能力、企业信用度等指标的评价权重,鼓励综合评价较好的优质企业中选;允许多家企业中选并保持适度竞争性;允许同一药品不同企业的中选价格存在差异等。三是引导企业创新高质量发展。鼓励医药企业加大对创新药的研发力度,推动企业由仿制药企业向创新型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在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应用数字化技术,通过数字化转型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进一步完善集采产品质量监管。一是加强集采产品质量监测监管。药监部门要强化监管数字化体系建设,依托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构建集采药品耗材质量追溯监管体系,确保集采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药监、卫健、医保等部门要强化协同监管,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聚焦曾发生质量问题的品种和“低价中选”品种,加大监管力度,扩大检查抽检品种品规范围,严防发生“低价低质”现象。医保部门要改进集采平台功能,在监测系统中统一对集采品种进行标注,设置专项统计功能,助力集采品种上市后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二是推动建立集采仿制药全覆盖临床等效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推动国家层面在开展集采仿制药药学等效、生物等效评价的基础上,扩大集采仿制药真实世界研究范围,争取实现对集采仿制药全覆盖临床等效评价,倒逼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近期可考虑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建立集采仿制药质量监测机制,主动收集集采仿制药在临床疗效、安全性方面的数据,为国家层面开展集采药品临床等效评价提供支持。三是逐步消除公众对集采仿制药质量的疑虑。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自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仿制药的相关知识,邀请权威部门和专家通过主流媒体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科普宣传,尽量消除公众对集采仿制药的疑虑。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参与集采仿制药质量评价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引导药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提高公众对仿制药的信任度,促进仿制药的替代使用。

(五)进一步加强集采改革宣传力度。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和政策解读力度,通过举办患者讲堂、印制宣传册、张贴宣传海报、推送科普视频等方式,向公众全方位介绍集采政策,提高公众对集采改革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二是开展专项培训。通过现场培训、线上交流答疑等方式,向医务人员宣传集采改革的政策内涵、具体内容等。同时,积极发挥医务人员在集采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其主动做好患者解释工作。三是加强舆情应对。完善重大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机制,有针对性做好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宣传解释,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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