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新规定,5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5年05月06日
来源:重庆人大

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并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相关规划,已建成的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建设的可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统筹设置。
该规定要求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充换电,不得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换电,不得破坏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影响其安全运行,不得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该规定还明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终止供电,充换电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参照该规定执行。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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