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开发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开发区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4年11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付子堂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开发区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24年9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重庆市开发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赴荣昌区、綦江区、涪陵区、重庆高新区开展实地调研;赴铜梁区、梁平区召开片区座谈会;召开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座谈会。按照工作安排,草案还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审议。根据市委常委会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11月20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开发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管理体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总结“三攻坚一盘活”改革突破成果,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一是固化园区开发区整合成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新增一款,规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开发区管理机构,严格控制开发区管理机构数量;二是厘清所在地人民政府与开发区的关系,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与行政区的关系,通过编制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事项清单等方式,推动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开发区聚焦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服务等经济发展职能”;三是完善开发区管理模式,借鉴深圳前海、浦东新区等地关于法定机构治理开发区的经验,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可以探索法定机构治理方式,法定机构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开发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职责;四是理顺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运营公司的职责边界,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增加“支持将市、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运营公司的出资人监管职责委托给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关于赋权程序
调研中,部分开发区管理机构提出,为了进一步增强法规可操作性,建议完善向开发区管理机构赋权的程序。法制委员会认为:一是我市开发区的层级和发展阶段各不相同,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和承接能力提出赋权需求,更符合实际;二是开发区不同发展阶段对赋权事项的需求有所不同,赋权事项宜采取动态调整方式;三是开发区管理机构能否承接相关赋权事项,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审核批准。因此,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增加一款,规定“赋权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依法向社会公布。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行使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行使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目录,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土地利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新增一款,规定“开发区应当综合运用相关政策,分类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进度管理和项目过程监管,聚焦亩均投资、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重点指标,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产业用地监管制度”。
四、关于产业发展
有意见提出,开发区是全市产业发展的战略支撑,建议草案进一步聚焦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突出招大引强培育龙头企业、绿色发展等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一是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新增一款,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核心企业,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促进重大产业集群发展;二是强化以低碳循环赋能绿色发展,二次审议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明确推进开发区降碳、减污,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进开发区产业绿色转型;三是加强开发区的科技创新,二次审议稿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规定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
五、关于区域合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总结我市跨区域合作的实践做法,完善区域合作章节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对区域合作章节进行了调整。一是第四十条规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建跨区域合作平台;市人民政府整合行政区域内位置相邻、产业互补的开发区,设立跨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开发区之间探索飞地经济合作机制三种发展模式,推动开发区创新发展。二是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明确了跨区域合作的具体机制。
六、其他修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为了使草案的逻辑更加清晰,将第四章设立调整移至第二章。
二是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考核评价的内容、频次等。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
三是进一步强化人大对开发区工作的监督,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对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监督机制”。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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