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 重庆人大网

关于《重庆市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5年05月16日 来源: 重庆人大

关于《重庆市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1月19日在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欧顺清

 

各位代表: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开发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开发区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中央高度重视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作出部署。202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级经开区成立40周年时强调,要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建设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现代开发区管理制度,要求“各地区要在总结开发区建设运营经验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开发区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二)制定开发区条例是总结开发区建设和“三攻坚一盘活”改革突破成效的客观要求。自我市设立开发区以来,各级各类开发区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科技创新、加快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委高度重视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市委六届四次全会将打赢园区开发区改革攻坚战作为“三攻坚一盘活”改革突破任务之一,出台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制定开发区条例提出明确要求。目前,我市开发区已经形成“一区多园、一套班子”的运行格局和权责更加清晰、产业更为聚焦、布局更趋合理的发展格局,有必要通过立法固化开发区改革成果。

(三)制定开发区条例是推动我市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市目前构建了1个国家级新区、4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综合保税区、34个市级开发区在内的多层次开发开放平台体系。开发区入驻企业近20万户,集中了全市85%的规模工业、90%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50%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80%以上的重点实验室、90%左右的外贸进出口、70%左右的利用外资,已经成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但开发区管理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有必要通过立法解决开发区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问题。

二、草案的形成过程

市委高度重视开发区立法工作,将制定开发区条例作为2024年市委常委会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并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前期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扎实开展起草论证。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历次全会工作部署,全面梳理我市开发区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形成草案初稿。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网络公开草案文本等方式,充分听取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三是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先后两次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并委托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研读。共收到各代表团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287条,经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吸收采纳152条,转为工作建议37条;对未采纳的意见,逐一与代表进行了沟通。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55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等内容。根据《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将条例的适用范围确定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市级开发区。

第二章,设立调整。规范了开发区设立、升级、调整、退出的条件和程序。一是明确设立市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以及开发区名称、位置、面积、类型调整的审批程序。二是明确开发区退出、整合和撤销机制。

第三章,管理体制。一是进一步理顺开发区与行政区的关系,通过编制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事项清单等方式,推动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推进开发区聚焦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服务等职能。二是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运营公司的关系,支持将市、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运营公司的出资人监管职责委托给开发区管理机构。三是进一步探索创新开发区治理模式,规定可以采取实行企业化管理、履行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负责开发区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工作。四是进一步明确采取清单化方式,依法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经济管理权限。五是进一步健全对开发区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开发区资产、负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发区举债、融资约束和监督。六是进一步完善开发区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评价的主体、内容等。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

第四章,规划建设。对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生态保护、安全风险防控等作出规定。一是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开发区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二是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利用,通过依法收回、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推动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是加强用地监管,聚焦亩均投资、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重点指标,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四是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等制度。

第五章,产业发展。对开发区产业布局、转型升级发展等作出制度安排,着力推动形成优势产业集群。一是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开发区类型和各地优势特点,合理优化产业布局,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二是聚焦打造“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明确开发区重点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先进材料、智能装备及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三是强化以低碳循环赋能绿色发展,明确推进开发区降碳、减污,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推进开发区产业绿色转型。四是强化开发区科技创新,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五是加强招商引资管理,突出“招大引强”,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核心企业,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

第六章,区域合作。对开发区区域合作方式作出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其他地区人民政府共建跨区域合作平台,支持制定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推动民生领域政策协同,探索不受行政区划和户籍身份限制的公共服务政策。二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行政区域内位置相邻、产业互补的开发区,设立跨区县(自治县)开发区。三是鼓励开发区开展合作共建,探索“飞地经济”等合作机制。

第七章,保障监督。强化了对开发区内企业的服务保障以及对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监督。一是加强数字化建设,完善数字政务平台和管理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便利,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二是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开发区内企业需要由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市级审批部门转报。三是加大对开发区内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等生产要素的保障。四是支持开发区根据需要配套发展国际社区、特色街区等现代生活服务业,为各类从业人员提供便利生活环境。五是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六是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开发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监督机制。

第八章,附则。为了促进其他特殊区域的建设发展,明确国家级新区、国家物流枢纽经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以及施行日期。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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