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11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六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第八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中央和市委有关指示批示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多次就依法规范新兴领域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制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同月,市委主要领导也就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批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门就贯彻落实批示要求向市委提交了报告,并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规范该领域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开展该项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的需要。当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我市不少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也是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行业的主要运输工具。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应用对其配套的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催生出以锂电池集中智能充换电代替单个充电(以换代充)的新模式、新业态。但我市一些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还存在选址不合理、建设及管理不规范等安全隐患,容易引发消防安全事故,亟需通过立法予以约束和规范。加之该领域行业监管体系及部门具体职责尚未理顺,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梳理和明确。
(三)健全完善我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法规制度的需要。针对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市也先后出台过一些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今年新修订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从强化规范和有效疏导两方面,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与现实立法需求相比,我市还缺少专门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急需通过“小切口”立法弥补该领域的制度空白,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这一“大民生”的立法期待。
二、草案形成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立法。自今年4月启动立法前期工作以来,常委会主要领导亲自参加实地调研,研究部署立法工作;常委会分管领导多次专题研究,推动立法进程。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正式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增列为今年的立法审议项目,并要求市人大社会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局等单位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确保按期提请今年11月份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政府也高度重视该项立法工作,分管领导多次协调解决立法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市消防救援局认真组织牵头起草法规文本,于7月底形成草案(送审稿)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审查要求,对草案(送审稿)开展广泛论证和全面审查,并反复修改完善。2024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
在此期间,市人大社会委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坚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加强协调,积极推进立法进程。一是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局等单位就法规名称、主要规范内容、组织领导、进度安排等事宜进行会商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二是广泛调研论证。组织开展了两次实地调研,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部分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管理相对人等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38个区县人大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等。三是精心组织审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消防救援局等单位对各方意见建议进行逐条梳理研究,并召开专题主任办公会进行审查,形成草案审议意见,提请社会委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对草案的总体意见
草案共20条,未分章节,主要包括政府及部门职责、相关责任义务、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内容。
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关注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和切身利益,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事故、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以“小快灵”立法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在保障安全“大民生”的前提下,推动新兴领域、新兴产业有序发展,既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又坚持了实事求是原则,也彰显了重庆立法的辨识度。社会委审议认为,草案符合中央改革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四、对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关于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明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生产、规划、建设、运营、使用”等活动的安全管理,但草案第三条、第七条又涉及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为确保适用范围与后续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建议在第二条第一款中增加“销售”的表述。
(二)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草案第三条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为实现全链条、精细化监管,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再做进一步细化完善:一是建议明确牵头部门。目前的草案只是分监管环节规定了经信、规划、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建议明确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强化统筹力度。二是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对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的职责仅做了原则规定,建议结合监管需要做进一步明确细化;同时进一步完善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职责。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助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监管的基础环节,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在第三条中单列一款进行表述。
(三)关于责任主体。草案第四条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场所管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其负有“主体责任”。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在该条中明确表述上述单位对该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地落实。
(四)关于规划布局。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对新建住宅小区和已建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规划作了规定,但未明确住宅小区以外其它区域如何规划布局。从立法的周延性考虑,建议增加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规划的相关内容。
(五)关于使用规范。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蓄电池组使用人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相对比较原则,建议分“正向规范”和“反向约束”两个方面进行表述。即将草案第四条第二款“电动自行车充换电使用人应当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调整到草案第十二条,并与该条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从正面规范充换电设施使用人行为;同时将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细化,作为第二款,分项表述各类禁止性行为。
(六)其他修改意见
1.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充电设施、蓄电池和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规定分款表述,同时对“充电设施”和“充换电设施”、“蓄电池”和“蓄电池组”等概念相近的词组予以区分和明确。
2.建议将第八条第一款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修改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3.建议在第九条中明确供电企业的安全责任。
4.建议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二)项修改为“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5.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与所在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所在场所的其他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6.建议在第十三条中增加发生火灾事故后,消防救援机构火灾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内容。
7.建议将第十四条中的“及时拆除”修改为“限期拆除”。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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