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5年07月17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3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11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出台规定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赴市人大常委会观音桥街道、巴南物流基地等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围绕牵头部门、建设管理等内容开展专题研究;召开部门和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消防救援局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5年3月17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草案名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开展立法,并修改草案名称。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标准、设施建设、非法改装、违法销售、报废回收、溯源追责等进行了规范,我市也先后出台了涉及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将立法切入点聚焦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通过“小切口”立法模式推动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符合重庆实际。因此,对草案名称未作修改。

二、关于部门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社会委提出,明确牵头部门,细化部门职责,加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力度。法制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后,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牵头部门,在第三条增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并对其他部门职责予以修改完善。二是在第十七条细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关于建设运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社会委提出,明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第七条分别对新建、已建成的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规定予以细化,同时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的规定;二是第八条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设置要求进行完善;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前评估、投用前核验、安全隐患整改等作出规定;四是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可依法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中止供电;五是第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安全管理职责予以补充完善。

四、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第十三条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补充细化。

二是第十四条对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和即时配送、快递等电动自行车集中使用企业的安全职责予以补充细化。

三是删除草案第十三条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

四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第十八条法律责任予以修改完善。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