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5年07月17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年3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5年3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消防救援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5年3月25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此次立法的切入点主要聚焦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在管理体制、安全标准、运营维护等方面与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且《重庆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纳入市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二、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有意见提出,进一步厘清第七条和第九条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事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于基层治理和安全管理的第一线,加强对辖区内充换电设施情况调查统计的指导,有利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和属地管理。同时,为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表决稿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成投用前,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应当通知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三、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表决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调整至表决稿第二条,作为第三款,规定“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是将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登高操作场地”修改为“消防扑救场地”。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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