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住房城乡建委副主任 席红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自2011年施行以来,在推动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我市轨道交通已实现运营里程500公里、客运分担率50%和累计客运量100亿人次的“三跨越”。到2027年,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在建里程将达到1000公里、轨道客运分担率将达到70%,将有力支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渝西地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等文件,对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科学编制轨道交通规划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更好适应新时代轨道交通发展需求,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工作安排,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论证: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三是赴广州、深圳等地以及南岸、江津等区县开展调研;四是分别召开了区县政府、市级部门、专家学者论证会;五是邀请市人大环资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202条,其中采纳143条,对未采纳意见均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在学习借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进行了研讨论证,反复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并经2024年7月31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共6章65条,新增18条、修改47条、删除10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轨道交通管理体制。一是明确政府及部门的轨道交通管理职责;二是强化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求建立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一是建立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估制度;二是强化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障措施;三是加强公共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四是明确危害运营安全等禁止行为;五是强化控制保护区管理。
(三)提升运营服务质量。一是规范服务设施与标志标识设置;二是强化对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评;三是加强乘客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保障。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修订草案》对细化补充的违法行为,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明确了违反大修与更新改造规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设定符合法定权限。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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