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3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11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对轨道规划、综合开发、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环资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逐条梳理研究;将二次审议稿在重庆日报、新重庆客户端、华龙网、重庆人大网和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修改论证会,就市域(郊)铁路参照适用的规定等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赴广州市、深圳市实地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5年3月17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轨道交通规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增强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刚性,细化编制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三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在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统筹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水路等公共交通之间换乘衔接的规定;二是在第九条第一款中增加“为轨道交通建设提供用地条件”的规定;三是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客流需求、城市发展需要等情况,合理选择轨道交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时序、资金筹措方案。
二、关于综合开发
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站城”融合开发导向,推动土地高效集约利用。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和部委规章,三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明确对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及周边土地实施综合开发的总体原则和要求;二是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结合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安排,将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和“轨道交通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的规定;三是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施综合开发可以依法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实施综合开发用地空间的供地方式等。
三、关于安全保护区
有意见提出,《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授权地方政府划定“安全保护区”范围,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为便于主管部门协同管理和执法,有必要根据上位法规定对第四章“控制保护区”的名称及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根据该意见,三次审议稿将第四章“控制保护区”修改为“安全保护区”,并调整了相应条款的表述。同时,结合我市轨道交通管理实际和外省市经验,一是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轨道交通保护方案抄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是第六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安全保护区”的含义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级部门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处罚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参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三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规定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相关法律责任;二是补充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高架空间范围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并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对相应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补充对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和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规定等。
五、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完善立法目的和上位法依据,在第一条增加“促进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和“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是鉴于周边建筑物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费用分担问题实践中有多种做法,不宜在法规中“一刀切”。参照外省市经验,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由相关责任单位商定连通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试运营的规定调整至第三章。
四是将第四十一条中“不得冒用他人的乘车凭证”的表述,修改为“不得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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