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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5年07月17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年3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5年3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环资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5年3月25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表决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轨道交通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土地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是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修改为“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将第四十条中的“听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和要求”,修改为“听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引”。

四是鉴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相关法律责任已有明确规定,删除了第六十二条有关罚则的规定。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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