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9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日期:2025年07月17日 来源: 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9月19日召开第九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报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开展停车管理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城市管理方面,要着力解决交通拥堵、交通安全以及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我市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停车管理是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民生工程。提高停车管理能力,规范好停车秩序,将为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制定《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切实解决好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是开展停车管理立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要实践。停车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老百姓日常生活。截至2023年底,全市共有停车场2.78万个、停车位605万个,机动车保有量612万辆(不含摩托车316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全市共有45万辆,占车辆总数7.3%),充电桩21万个。其中,中心城区停车场1.18万个、停车位348万个,机动车保有量220万辆(不含摩托车41万辆),中心城区供需总量平衡,但存在高峰时段车位需求大以及局部区域停车难问题。开展停车管理立法,聚焦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停车泊位供给和停车需求时空错位,有限的城市停车设施得不到高效使用;停车场多头管理与无人管理,停车秩序混乱,城市道路、居住区停车乱的现象尤为突出;停车场经营者与停放者权责不明等矛盾和问题,在如何提升停车管理服务质量、停车资源使用效率、停车管理监督能力、停车服务有效供给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从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要实践。

三是开展停车管理立法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停车管理工作,将停车管理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实事。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改革被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列为今年社会民生领域重大改革项目,制定《条例》既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也将是改革的重要成果。

我市现行的《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市政府于2016年颁布实施的政府规章,已施行8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追求高品质生活和高质量发展观念不断深化,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城市停车位需求持续增长,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城市管理领域的重点、难点、热点、痛点和堵点问题,停车管理已经由单纯的设施不足变成社会综合问题,而现行的《管理办法》缺乏停车管理的系统梳理和综合施策,无法有效解决停车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个环节暴露出来的短板弱项。全市停车管理缺少高位阶的法律依据,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需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停车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以及委员会原则性意见

《条例草案》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审查要求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充分论证。7月3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在《条例草案》起草、论证环节,委员会安排专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就起草思路、主要问题及重大争议提出意见。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陈元春副主任带队赴成都开展停车管理立法调研,并赴江北区、两江新区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区县、企业意见建议;3月和6月,委员会两次听取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停车管理立法推进情况的汇报;8月,委员会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会议研讨、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经营主体、38个区县(自治县)人大环资委和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在认真梳理、反复研讨的基础上,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充分吸纳。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先进的立法经验,符合我市停车管理的现实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立法目的与依据

委员会认为,制定《条例》的目的除了加强管理外,还应当提升停车服务水平,因此建议在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管理”后增加“,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作为立法目的。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停车管理工作原则

建议在第三条“原则”后增加“,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供给体系,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草案》第五条只明确了城市管理、经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停车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必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为此应将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建议将第五条经济信息部门前增加“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在经济信息部门职责后增加“公安机关负责道路停车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理涉停车场的道路交通事故。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审核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审批后的专项规划中公共停车点位纳入详细规划,并做好用地保障。”删除第五条第四款中“发展改革、公安、规划自然资源”。

(四)关于价格与收费原则的规定

建议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第二款修改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纳入地方定价目录,规范定价办法和程序,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区域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停放时段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适时开展评估和调整。”原第一款作为第三款。

(五)关于土地供给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城市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增加公共停车场的供给,是平衡供需矛盾的重要举措。为此要加强用地保障,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公共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委员会建议在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原第一款、第二款顺延为第二款、第三款。

(六)关于增加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建议在第十九条后面增加一条(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第一款: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可以利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泊位,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第二款: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可设置限时段临时停车泊位,明示临时停车时段和停放车型。超过限停规定时间,在限时段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款: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住宅小区设置停车泊位的指导。限时段临时停车泊位影响交通运行和安全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临时停车场的设置

建议在第十九条“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中对出入口设置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一)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的,道闸应当设置在道路红线外;”其它款依次顺延。

(八)关于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事权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只有第(一)项明确为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而第(二)(三)项为城市管理部门,与实际管理不一致。经了解相关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进行审核。因此建议第二十二条在第(二)(三)项中“城市管理部门”前加上“区县(自治县)”,第一款中“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单独作为一款为第(四)项。

(九)关于增加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者相关义务

《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删除(二)中的“收费类别”;在(二)“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后增加“,安装余位显示屏”。

(十)关于智慧停车数据信息安全

智慧停车系统需要收集和处理大量的车辆和用户数据,如何保护这些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是智慧停车场发展的重要问题。建议在第二十九条“智慧停车的应用”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停车场管理者和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利用停车费支付系统收集与收费无关的信息,不得违法将信息提供给其他主体。”

(十一)关于执法辅助人员范围和职责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停车秩序管理”第四款中仅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可以从事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教育劝导、信息采集、信息告知等工作,在城市管理部门执法辅助人员也会做相应工作。因此建议将第三十二条“停车秩序管理”第四款“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可以从事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教育劝导、信息采集、信息告知等工作,相关停车违法信息经人民警察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修改为“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可以从事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教育劝导、信息采集、信息告知等工作,相关停车违法信息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十二)关于设施管理

《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设施管理”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乱堆杂物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私人产权有权自主决定停车位是否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堆放杂物。因此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施划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或者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不得私设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乱堆杂物影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前增加范围“在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范围内,”。

(十三)关于僵尸车的处理

《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弃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处置……”。

(十四)关于罚则有关规定

建议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有的罚则写入本条例,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两条分别为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停车场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原第三十五条改为四十四条,其余条款顺延。

(十五)个别文字修改

一是建议将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条款中“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修改为“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建议将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不适用本条例”修改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专用的停车场不适用本条例”;

三是建议将第三条“基本原则”中“高效便民”修改为“便民惠民、安全高效”;

四是建议将第六条“协调联动”中“信息共享”修改为“共享信息”;

五是建议将第二十二条“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程序”第一款第(一)项中“收费标准类别”修改为“收费标准”;

六是建议将第三十一条“停车人停车要求”中第一款第(一)项“有序停放机动车”修改为“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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