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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5年07月17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3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陈全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11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对停车场分类、停车定价、智慧停车和路内停车泊位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环资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城管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将二次审议稿在重庆日报、新重庆客户端、华龙网、重庆人大网和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召开市级部门、专家学者座谈会,就违法停车执法主体、停车定价以及收费等问题进行专题协调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5年3月17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职能职责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改变目前车行道和人行道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执法的现状,明确由一个部门执法。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从“道路违法停车一件事”的视角出发,道路违法停车应当由一个部门执法;从上位法制度安排以及公安、城管两个部门执法的实际效果看,由公安机关对道路违法停车统一执法更为合理。经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和协调,就道路违法停车由公安机关一个部门执法以及两部门职责划分、协作达成了一致意见,三次审议稿据此作了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路内停车泊位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细化了人行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要求;明确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二是明确违反本条例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三是明确利用机动车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从事占道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辅助开展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教育劝导、信息采集、信息告知等工作,相关停车违法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二、关于停车定价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认为,要明确规定停车免费时长,不能进场就收费,并在定价上给予新能源汽车适当支持。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执行情况,借鉴吸收外省市经验,三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停车差异化收费标准时,应当将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作为考虑因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中,住宅区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三、关于路内停车泊位收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路内停车泊位收费的规定,收支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核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明确规定,路内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因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参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增加规定:“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条)。

四、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强化用地保障,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对列入停车专项规划的,在详细规划中作出合理安排”(第十条第一款)。

二是增加节约资源导向,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利用效率;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条第四款)。

三是增加“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四是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决定暂时停止使用路内停车泊位的程序,增加及时向社会公告的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五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增加对“道路”的定义,避免引起歧义(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六是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增加法规适用关系条款(第五十五条)。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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