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3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唐应珊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酉阳自治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高度重视并作出“把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让历史文脉更好地传承下去”的重要指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现有国家级非遗名录4项,数量居渝东南第一,全市第二;市级非遗名录28项,列渝东南第三,全市第四;县级非遗名录233项,列渝东南第二,全市第三。通过制定条例,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全面提升我县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水平。
(二)制定条例是深入推动武陵山区渝东南民族地区文化生态保护的现实需要
2014年8月,国家文化部正式批准重庆市“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我县被划定为核心区,成为“先行先试”实验单位。经过十年来的努力,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目前正接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验收。酉阳作为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核心区,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既是创建实验区的必要内容,更是以法制手段抓好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重要实践。
(三)制定条例是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快文旅融合发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
虽然我县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保护基础较好,但同时也存在经费投入无保障、保护权责不明晰、专业人才缺乏、上位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在地方施行效果有差距等问题。当前,我县正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对酉阳作出的“持续打好生态、乡村、文旅三张牌,高水平打造民族团结共同富裕示范地、美丽重庆先行地、巴渝和美乡村样板地,努力走出一条山区民族地区强县富民的现代化新路子”的工作要求,很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利用的实践经验,制定条例,以全面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利用工作,加快推动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我县文化产业发展。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按照立法计划将该条例纳入本届优先立法项目,成立了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起草工作专班,2023年3月,启动条例起草工作。起草组深入乡镇(街道)调研,多次召开立法专题调研座谈会,听取、收集和梳理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赴贵州、云南、四川等省学习借鉴先进立法经验。2024年4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后,我县通过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征求了县级部门、乡镇(街道)、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意见,书面征求市文化和旅游委、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的意见,并通过县委宣传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审查。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按照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指导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经县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通过,并报经县委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定同意,经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了此次提请审查的草案。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采用“小快灵”的立法形式,共二十一条,未分章节,主要是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条例的第一条、第二条,对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予以了明确;第三条、第四条对保护内容和保护原则予以了明确;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对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予以明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申报程序及认定程序予以明确;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品牌创建及开发利用予以明确;第二十条,对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第二十一条,对施行时间予以明确。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代表性项目的利用
为切实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对存续状态较好、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建立生产性保护基地、培育和开发市场,在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歪曲、贬值、滥用和过度开发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商品、动漫产品、影视作品、文化创意产品等文化产品及衍生产品,以促进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健康、持续、良性发展。条例在《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基础上,在条例第一条及其它相应条款均表述为“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增加了利用内容。
(二)关于代表性项目进校园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传承性和培养传承人,经充分征求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充分发挥各学校目前已经开设的“乡土课堂”的作用,条例第十条明确了“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本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中小学校本课程或教学内容,支持、引导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一内容。
(三)关于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标准
为确保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激发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解决其传承工作的基本需要,结合我县的财政状况,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第十五条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享有的权利中第一项明确了“......县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按照不低于市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补助经费的百分之二十执行”,也就是每年最低标准为1200元。目前,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每年补助标准为12000元,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补助标准为国家级的50%(6000元)。
条例文本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