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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5年07月21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履职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3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 孙泽均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加强党对人大工作全面领导的需要。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新的重要要求。修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对于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落实市委有关工作要求的需要。市委主要领导在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建强人大“三支队伍”。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队伍建设是建强“三支队伍”的重要方面。修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进一步强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培训、依法履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要求、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建设的具体举措,对于建强常委会组成人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三)适应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是2013年5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人大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创新,原来有的规定不再适应新时代人大工作需要。修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对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两个联系”、加强“四个机关”建设等新的要求作出规定,对于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依法履职,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代表工委及时启动修改履职规定的工作,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部署要求,特别是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方面的有关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主要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按照对标对表、务实管用、全面修改的原则,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市人大各专工委、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将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市委后,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现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共13条,修订草案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政治要求。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修订草案第三条);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为建设“四个机关”积极工作(修订草案第四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修订草案第五条);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重庆建设(修订草案第六条)。

(二)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职责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权、作风建设和履职学习方面,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修订草案第七条);带头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落实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常委会委员、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市人大代表的制度要求(修订草案第八条);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修订草案第十条);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六个方面履职知识的学习(修订草案第十一条)。

(三)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有关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我市做法,细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要求,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职、遵守法定程序和会风会纪,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佩戴出席证和按要求着装(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请假,每年通报出席会议情况并报告市委(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及时准确按键表决,防止出现“未按表决器”的情形(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四)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闭会活动的有关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根据工作需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调研等闭会活动提出要求,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参加视察调研等活动,可以提出建议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应当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担任市人大专工委职务的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工委的工作和活动(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辞职的有关情形。结合实际,参照有关省区做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辞职的情形,修改规定:一年内请假天数超过全年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修订草案第二十条)。

(六)关于其他方面的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在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方面,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积极宣传人大制度(修订草案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在违反规定的罚则方面,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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