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已截止)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已截止)

日期:2025年08月01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8月30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能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发展,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督导评估,引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市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依职责开展职业教育工作。

第四条(数字化建设)本市持续推进职业教育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动实现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更具智慧、服务终身学习的现代数字职业教育供给,全面支撑教育强市建设。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职业教育数字化建设,实现教育数据、资源、服务共享融通、多跨协同。

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推进教学、管理、评价等数字化改革。

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与利用。

第五条(宣传引导)每年5月为本市职业教育活动月,每年7月15日所在周为本市青年技能活动周。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第六条(布局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规划职业学校设置,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支持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推动高等职业教育资源下沉到区县(自治县)。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发布专业与产业对接状况,优化专业布局,引导专业设置,实现专业精准匹配产业发展需求。

支持职业学校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设置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先进材料等本市重点产业急需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特色专业结构。

鼓励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职业技术学院或者开设职业技术相关专业。

第七条(招考制度)市教育部门应当健全职普融通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符合本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可以通过考试录取进入高等职业学校、职业本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学习。

市教育部门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制度,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试评价方式,对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与技术科目测试相结合的考试评价方式。

市教育部门统筹年度招生计划,优化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单列计划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推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职业本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贯通招生。

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免试进入高等职业学校、职业本科学校、普通本科学校学习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教育教学之一)职业学校学生应当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注重职业道德、法治素养、文化知识与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提升,主动参与实训实习和相关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评价、认定。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筑牢法治安全底线,强化校风校纪、师德师风和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建设,将职业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融入人才培养方案。

市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衔接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五年制、七年制等人才贯通培养。

第九条(教育教学之二)支持普通中小学校联合职业学校加强职业启蒙、职业认知教育,开展实景化、沉浸式职业体验。鼓励普通本科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开展实践教学和技术创新。

支持普通中小学校、普通本科学校与职业学校实现课程、师资等教学资源的开放、共享。支持普通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开展课程互选、学习成果互认。推进综合高中建设。

推进学分银行建设,推动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

第十条(教育教学之三)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加强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校企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教学标准制定、教材联合开发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职业学校应当优化校企合作工作机制,提升校企合作实效。

第十一条(实习实训)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提供职工总数百分之二以上的岗位接纳学生实习或者教师实践;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小企业等提供岗位接纳学生实习或者教师实践;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建、职业学校之间共享实训基地,提升实训基地管理、使用效能。

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实习学生权益,按照规定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实习岗位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实习指导教师,支付实习报酬,还可以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十二条(师资队伍)支持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师范院系、开设相关专业,联合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合作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制度,提高支撑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学科、优势专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轮训制度,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根据专业特点每五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担任公办职业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可以申请“双师型”教师认定。

第十三条(科学研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力量建设,实施科研和教学成果激励。

职业学校应当推动科教协同育人,提高师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鼓励职业学校联合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工艺改进、产品升级、发明创造和技术服务。鼓励职业学校依托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加大职业学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就业服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共青团应当协同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支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将职业指导纳入学生培养全过程,加强就业引导,开展就业前支持服务和就业后跟踪服务。

鼓励企业实施定向人才培养、人力资源提升等就业育人项目,举办校园宣讲会、招聘会等就业供需对接活动,畅通实习实训与就业创业的衔接渠道。

第十五条(质量评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职业学校教育质量评价,应当以就业为导向、技能为核心,将以下内容作为重要指标:

(一)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

(二)课程、教材、专业、师资、实习实训等关键办学能力;

(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

(四)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方用地、校舍建设等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五)学生、企业等相关方满意度;

(六)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奖励和资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业学校应当落实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

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四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鼓励职业学校丰富奖励和资助形式,引导和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社会服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社会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独立举办或者联合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共同举办社区学院、田间学校、培训机构等。鼓励优质职业学校利用办学资源服务终身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畅通供需信息渠道、整合各类资源,为职业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提供便利与支持。

第十八条(职业培训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统筹实施职业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职业培训实施)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的职业培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项目的统筹、优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职业培训质量。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等方式,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发布年度质量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主体作用,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竞赛。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与职业培训成果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特定人群职教)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纳残疾人学习、培训,加强无障碍校园环境和实训设施设备建设。教育、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学生职业教育。

支持职业学校建立中短期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衔接贯通的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农业、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职业学校挖掘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具有民族文化特色、传统技艺的职业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社会用工需求,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职业培训总体规划覆盖范围、职业技能考核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教育部门应当在教材、师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区域协同)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跨校、跨区域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完善人才联合培养、合作帮扶交流等机制。

鼓励职业教育领域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赴境外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将职业学校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新增教育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支持;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公办职业学校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

第二十三条(校企合作保障)鼓励银行采取信贷优惠、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对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给予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相关保险产品。

税务部门对校企合作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等,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取得的相关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用地进行管理,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良好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可以在政府资金、产业政策和政务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先或者便利。

第二十四条(其他保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可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或者奖励、资助、救助学生等。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举办学校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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