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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5年08月20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11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高健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明确要求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今年国务院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16号),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作出制度安排。《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完善我市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评标方法应用不规范、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日渐突显,影响了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效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论证:一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二是赴万州区、黔江区、江津区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了有关区县部门、企业的意见建议;三是分别组织召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座谈会,听取了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的意见;四是召开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对相关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证;五是邀请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424条,采纳意见332条,对未采纳意见均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在学习借鉴江苏等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进行研讨论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并经2024年11月5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共7章70条,新增22条、修改44条、删除8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统一监管体制。一是新增政府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职责;二是明确发展改革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施监管;三是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签订后的履约行为实施监管;四是完善市、区县两级管理职责。

(二)优化评标方法应用。一是明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评标方法;二是增加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处理程序;三是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和远程异地评标。

(三)加强招标代理管理。一是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化管理要求;二是建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能力评价机制;三是细化招标代理机构禁止行为。

(四)强化评标专家管理。一是要求完善专家选拔、聘用、培训、考核、退出等全周期管理制度;二是规定专家入库条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规则;三是细化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禁止行为;四是明确评标专家解聘情形。

(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删除影响招标人自主权的审批备案等管理规定;二是建立招标投标与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协作机制;三是新增评标报告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机制;四是强化信用监管措施。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修订草案》按照国家最新要求,将现行条例规定的“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修改为“一般适用”,不再强制招标人适用该评标方法。

(二)关于全流程公开管理。《修订草案》提出了全过程公开管理要求,新增不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计划、中标结果、合同及变更等内容的公开规定,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关于标前、标后管理。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开始前以及合同签订后的管理均有相关制度规范,《修订草案》未作重复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修订草案》对细化补充的违法行为,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明确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设定符合法定权限。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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