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5年08月20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5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11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效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修订条例很有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市级部门、专家学者、市场主体征求意见座谈会;赴巴南区、彭水自治县等地开展实地调研,赴黔江区召开片区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针对全过程公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重新招标、信用管理等问题,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告请示;修订草案还提请市委常委会进行了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委常委会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5年5月21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招标人主体责任

有意见提出,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是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要求,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全面履行招标主体责任(第十条)。二是针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明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采取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建设单位(第十条)。三是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三条)。四是规定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自行确定评标方法(第二十三条)。五是规定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制度(第四十七条)。

二、关于评标方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防止投标人以恶意低价参与投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议进一步完善评标方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方面,针对采取综合评估法的,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性价比、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权重(第二十三条)。另一方面,针对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强调制度闭环管理,一是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社会平均成本,科学、合理设置异常低价警戒线(第二十三条)。二是明确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三是规定投标人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四十二条)。四是规定投标人以低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价格中标,并对此作出说明的,在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得以说明的事项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第五十条)。

三、关于评标专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执业行为,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体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列入不得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情形(第三十四条)。二是增加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的,不再聘任为评标专家等规定(第三十五条)。三是强化评标专家的义务,明确评标专家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第三十七条)。四是明确根据评标专家违法行为的程度,可以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第七十五条)。

四、关于合同履约监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中标后合同履约监管,规范履约行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条)。二是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经招标人同意分包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第五十一条)。三是明确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与项目审批、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运行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

五、关于全过程公开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的精神,强化对招标投标领域的全过程公开。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新增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相关内容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在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环节,明确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公示具体理由、认定部门和法律法规依据等相关信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还应当公开发包的方式、项目单位和项目承接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项目价格等信息(第五十五条)。二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明确公示中标候选人及其投标报价、拟任项目负责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竞争性论证结果(第五十七条)。三是在中标结果公告环节,明确公告招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价格等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成员名单、评标意见等信息(第五十八条)。四是在合同签订后,明确公开中标合同基本信息,合同变更的,应当公开招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中标人及法定代表人名称,合同变更、补充事由和价格等内容(第五十九条)。五是明确依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第六十条)。

六、关于串通投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围标串标是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进一步强化制度规范,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修订草案结合近年来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对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因此,二次审议稿未作修改。

七、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财经委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关于信用管理的具体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仅对其作原则性表述。

二是在第七十一条明确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等方式,强化对投标文件内容相似度异常、投标保证金资金流向异常、合同履约滞后等信息监测预警。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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