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年5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5年5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5年5月28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异常低价警戒线的设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异常低价警戒线的设置程序和要求。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考虑到不同行业领域项目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设置标准有所不同,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对异常低价警戒线的设置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五款授权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评标方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具体实施办法中对异常低价警戒线的设置标准、程序等予以明确。
二、关于围标串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制度规范,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根据上位法规定,表决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细化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二是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条,细化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三是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表决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三款中的“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修改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二是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人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论证的情形中,增加“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三是将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审查评标报告”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审查评标报告”。
四是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明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分包给他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订草案在评标方法、评标专家管理、评标报告审查、信用管理等方面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条例通过后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法制委员会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及时出台配套规定,既是立法法和本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明确要求,也有利于细化操作规则、规范操作流程,构建条例与配套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制度体系,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执行指引。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将加强督促指导,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做好条例实施、宣传的相关工作,确保相关制度落地落实。
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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