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5月29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日期:2025年08月20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会议同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并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布前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八条第三款的“人体器官”前增加“遗体和”。
二、删除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删除第三款中的“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骨灰堂、墓地不得对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公益性公墓或者经营性公墓”、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公益性公墓”修改为“公墓”。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的“墓穴”修改为“墓位”。
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应当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第二款修改为“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外办理丧事,可以不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但是,不得在城镇街道、公路、广场、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殡葬领域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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