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说明 - 重庆人大网

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的说明

日期:2025年08月20日 来源: 重庆人大

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殡葬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5年5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彭玉萍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殡葬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实现逝有所安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自国务院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及《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彭水自治县在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殡葬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和规范。

第一,制定《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殡葬立法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需求、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有助于保护土地资源、?破除丧葬陋习、减轻群众负担、树立文明新风,进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既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与习近平文化思想中文化自信和文化传承的内涵相契合,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实践。

第二,制定《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殡葬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部署,要求稳妥推进殡葬改革,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行业监管。我县开展殡葬管理立法,就是将相关政策要求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为全县殡葬改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三,制定《条例》是着力解决我县殡葬管理中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县不断补齐殡葬服务设施短板,出台殡葬改革激励政策,稳步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在民族地区深化殡葬改革方面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和做法。但目前我县殡葬工作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殡葬服务需求。为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并适应服务需求,制定《条例》尤为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条例》于2022年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3年初成立领导小组及起草工作机构。起草小组通过开展调研考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召开座谈会和发放问卷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各方意见,于2023年12月形成《条例》初稿。

《条例》初稿形成后,再次向各村(居)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部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期间,发放调查问卷2000余份,收到问题反馈130个和修改意见200余条,起草小组对各方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综合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立法过程中,相关单位加强与上级部门衔接沟通,争取支持和指导,并借鉴有关自治县立法经验,反复论证修改。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条例》起草和修改工作全程指导,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研究讨论,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并逐条研究,使《条例》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条例》草案于2025年2月12日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有据、务实管用原则,《条例》不分章节,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与保障。为加快殡葬服务体系建设,适应殡葬管理和服务需求,《条例》第四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为殡葬事业发展提供了规划和资金保障。

(二)发挥村民自治和行业协会作用推动移风易俗。为进一步发挥村民自治和行业协会作用,推动殡葬改革,《条例》第六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将促进殡葬移风易俗的有关工作及内容具体化;第七条规定,鼓励相关协会依法制定行业规范,支持、促进殡葬移风易俗。

(三)建立和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为带动遗体火化逐步普及、节地生态安葬、丧事文明简办,《条例》第八条对惠民殡葬政策作出具体明确规定,通过推行公益性殡葬服务和惠民殡葬政策,切实减轻群众治丧安葬经济负担,推动殡葬活动向集约化、规范化方向转变,实现经济减负、社会文明、环境友好的综合效益。

(四)建立林地墓地复合利用机制。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开展林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为群众提供生态、节约、惠民的公益生态安葬设施。

(五)完善丧事活动规则。针对一些乡镇(街道)偏远农村超长期停放遗体办理丧事,影响治丧人正常生产生活并加重负担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按照文明治丧、丧事从简的原则合理控制治丧天数,并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引导等方式,提高群众对文明节俭办丧事的认识和接受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明确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有关上位法规定,对相关行为较为突出的主体,违反《条例》禁止性规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特别是对涉及民间选择葬期人员利用超长期办理丧事骗取钱财的行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利用择葬期、看风水骗取钱财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综上所述,《条例》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法条,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未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条例》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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