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5年5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收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后,我委于5月21日召开第八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该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审查批准项目。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该条例纳入本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加快推进,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及时启动立法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条例,分别报请自治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经2025年2月12日彭水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立法过程中,我委和法工委坚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强化指导,通过开展实地调研、进行座谈沟通、听取情况汇报、书面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和部门论证等,先后书面反馈修改意见51条。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均原则同意。
我委审查认为,条例制定过程遵循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相关条文总结固化了彭水自治县推行殡葬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学习借鉴了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经验,有特色、可操作、能实施。条例没有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未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批准实施该条例,有利于彭水自治县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升殡葬公共服务惠民利民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
根据新时代殡葬改革关于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等要求,对条例提出如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是建议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统一表述为“公墓”。
二是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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