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7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杨尚隈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本次集中修改,共涉及9件地方性法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落实全国人大清理处置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安排,2024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了集中清理。经清理,存在不平等对待企业和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共12件。截止目前,已完成修订和废止3件,有5件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函督促,要求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清理处置工作。本次纳入集中修改3件。
二是落实市委有关工作要求。为了健全落实“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根据市委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研究,本次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三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地方性法规常态化清理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将存在滞后规定的其他4件地方性法规也一并纳入本次集中修改。
二、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对9件法规的修改内容深入研究,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和市级相关部门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经2025年7月11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规定。对2件法规中妨碍市场准入、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删除《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中关于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办事场所的规定;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内容,删除《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备案、承揽业务登记备案以及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是修改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对7件法规中与上位法、国家政策不一致,与其他地方性法规不衔接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专业继续教育方式、时长等内容;修改《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中志愿组织登记、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修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临时占道经营管理等内容;修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停车管理等内容;删除《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中涉及劳动教养等内容;删除《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法律责任等。
三是其他方面修改。按照机构改革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单位的职责和名称进行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规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其他立法建议和诉求,鉴于本次修改主要是按照清理要求对部分法规进行集中处置,且有的相关上位法已经启动修改,有的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对这些修法建议拟在以后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时重点研究。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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