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7月31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杨尚隈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5年7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根据全国人大专项清理部署等工作要求,及时对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十分必要,决定草案文本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5年7月30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表决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在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项中增加对《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修改。
二是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五项,对《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上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和职称评定的参考”不作修改。
三是将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九项中的“境外经费资助”修改为“境外资助”,相应修改后的《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表述为“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境外资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四是合并决定草案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占道经营管理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