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5年7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屠锐
市人大常委会: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保护与发展,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为长江流域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把脉定向。202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强调,作为长江上游最大的临江城市,重庆要担好责任,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长江保护法进一步贯彻实施,助推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进打造更多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十周年标志性成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要点,今年4月至7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次执法检查,要求采取上下联动、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全覆盖。王炯主任出席执法检查工作部署会并讲话,亲自带队赴北碚区实地检查,赴市生态环境局调研数字生态环保建设,特别是“巴渝治水”应用运行情况。莫恭明副主任主持执法检查工作部署会,率队赴江北区、南岸区实地检查。陈元春副主任就上下联动、专题讲座等提出具体要求。周少政秘书长参加了工作部署会、实地检查、现场调研等相关活动。执法检查组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环资委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并邀请部分民主党派专家参加。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及其16个有关部门、市高法院、市检察院、江津区和巫山县政府情况汇报,赴万州区、云阳县、巫山县开展了实地检查,与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代表进行了深入交流,在系统梳理实地检查和委托检查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检查报告(草案)。7月21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同意,将检查报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市委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部署,确保“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重庆见行动”在人大工作中一贯到底、见行见效。二是坚持紧扣法律实施。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吕忠梅作专题讲座,聚焦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重点水域捕捞管理、绿色发展、流域协调机制等重要制度答疑解惑,增强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人大代表建议等情况,深入查找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联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综合运用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之家(站、点)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召开企业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执法检查报告共反映问题141个、建议154条,经梳理,吸纳问题46个、建议57条,协同中国民主建国会重庆市委员会、九三学社重庆市委员会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收集并吸纳问题6个、建议7条。
二、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法律实施四年多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上游意识”,勇担“上游责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部署,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重庆,我市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保持Ⅱ类,74个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连续两年达到100%,我市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的示范作用更加显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江保护和绿色发展意识进一步树牢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美丽重庆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市总河长,分级分段设立河长1.83万余名,实现“一河一长”“一库一长”全覆盖。定期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暨美丽重庆建设大会,系统部署“九治”攻坚和长江保护工作。连续举办长江文明论坛,推动长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系统集成生态报表、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并纳入党建统领“885”工作体系,完善“1+5”生态环保督察体系,督促各级政府进一步树牢长江保护和绿色发展意识。狠抓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坚持紧盯结果导向闭环整改、典型示范深化整改、举一反三全面整改,不断厚植现代化新重庆绿色本底。截至6月底,前两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214项整改任务完成212项、第三轮30项整改任务完成8项,六年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55个问题全部完成整改。
(二)夯实制度保障,配套法规规章标准体系不断完善
进一步织密长江保护法相关地方性法规体系,与四川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开展协同立法,制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和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坚持依法立法,制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全面清理长江保护法相关31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283件规范性文件,确保配套制度衔接有序、协调统一;全面完成法律要求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配套规定33件,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等一批地方标准。落实法律第六、九、十条规定,牵头建立重庆、四川、湖北、湖南、贵州五省市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携手邻近省市强化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控制度,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共建共保,落实渝湘酉水河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建立市级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375条重要河流实现“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落实法律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立完善长江流域川渝、渝鄂以及酉水河流域渝湘、乌江流域渝黔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优化市内跨区域次级河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万州、璧山等11个区县实现乡镇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
(三)强化规划引领,空间管控和资源保护格局持续优化
落实法律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加强规划统筹,编制实施《重庆市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十四五”建设规划》《重庆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2021—2035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六江”生态廊道建设规划(2022—2035年)》等规划,强化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积极推动生态修复。落实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全国率先完成“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推动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落实法律第八条规定,完成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135个产卵场调查,在市内14条重要河流的“三场一通道”布设41个站点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落实法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修复水毁设施114处、排查整改风险隐患1981处、修编水旱灾害防御预案6390个,有效应对强降水和河流超警以上洪水,未溃一堤一坝、未直接伤亡一人。落实法律第三十四、三十七条规定,划定143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地下水国控点水质I—IV类比例达81.8%。落实法律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设立自然保护地,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实施湿地分级管理,新增国家重要湿地2处、市级重要湿地3处。
(四)坚持建管并举,水污染防治能力稳步提升
落实法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严格管控总磷排放,构建“人防+智防”融合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加强“三磷”、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监管,2024年出境培石断面总磷浓度0.047mg/L,较法律实施前下降21.7%,连续4年优于入境断面。落实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持续提升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完善“源—网—厂—口—河”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三江”干流4012个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达98%;新改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40座,新增处理能力110万吨/天,新建扩建乡镇污水处理厂32座,新增处理能力6.3万吨/天,新建改造城市排水管网逾6100公里、乡镇污水管网逾2300公里,截至2024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73%以上,提前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法律第四十八条规定,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化肥、农药使用量较法律实施前分别减少9.5%和1.8%,使用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96%,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44%,治理水产养殖尾水13636万吨、覆盖面积9万余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92%,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80%。
(五)注重系统施策,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深入推进
落实法律第四十二、五十三、五十九条规定,夯实“十年禁渔”成效,加强禁捕执法工作,动态实现退捕渔民应转尽转、应保尽保,督促涉渔工程落实生境修复措施,启动长江上游水产种质资源库建设,开展长江鲟、胭脂鱼、岩原鲤等珍贵、濒危物种人工繁育研究,启用长江流域首个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容救护中心,年均放流水生生物1500万尾以上。2024年长江干流监测到鱼类104种,种类较禁捕前46种增加了58种,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提升2个等级。落实法律第三十、三十一、五十四条规定,恢复河湖生态流量,持续获得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优秀等次。落实法律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条、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规定,系统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修复,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重庆段)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入选自然资源部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联合发布的10个中国特色的生态修复典型案例,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指出的云阳三坝溪码头问题整改工作获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高度肯定,长江干流自然岸线率达93.88%(不含三峡库区);实施“两岸青山·千里林带”165万亩,全市水土保持率从69.5%提高到71.7%,森林覆盖率保持55%以上;修复黔江阿蓬江、巫山大昌湖国家重要湿地,梁平区获评西南地区首个国际湿地城市;修复历史遗留矿山6868公顷,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十公里范围内废弃矿山全部修复,铜锣山矿区生态修复子项目入选联合国“生态恢复十年”优秀案例;三峡库区消落区75%以上有植物覆盖,387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现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全覆盖,431处存量危岩除险清患率达到97%。
(六)贯彻新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落实法律第六十四条规定,推动产业结构向绿向新,2024年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提高至34.6%、排名全国前五,数字经济发展活力水平跻身全国前三,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压减至25.8%、低于全国平均值5个百分点以上,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占电力总装机规模比重较法律实施前提高146%。落实法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条规定,发挥绿色金融、绿色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作用,推进企业单位节能减排,绿色贷款余额突破9700亿元,2024年落实各项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优惠88.3亿元,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5.6%、较法律实施前下降12.7%;建成国家级绿色工厂170家、绿色园区16个、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18家,储备绿色工厂培育企业1000余家,国家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达到23家,京东方光电、长寿经开区成为全国首批“无废企业、无废园区”典型案例,玖龙纸业、建峰化工和巴南工业园获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重庆碳市场价幅增长位居全国8个试点碳市场第一,企业自主实施碳减排项目超80个,累计年减碳量近1200万吨;海绵城市建设达标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比例达46.2%。落实法律第六十五、六十九、七十四条规定,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一批美丽宜居示范乡镇,累计完成治理农村黑臭水体301万平方米,约四分之三的区县初步实现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永川区临江河、铜梁区淮远河入选全国首批幸福河湖建设典型案例;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高标准实施城市更新,2025年一季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7.35%,绿色生活方式普及度持续提升。落实法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规定,促进港航交通高质量发展,三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里程突破1140公里;重庆籍船舶污水直排通道实现全封闭,船舶污染物固定接收设施码头覆盖率达80%以上,船舶各类污染物转运处置率达90%以上;改造1487艘船舶受电设施,建成标准化岸电设施泊位281个,实现重点大型客运泊位、集装箱泊位、滚装泊位和2000吨级及以上干散货泊位全覆盖,2024年岸电使用1260.3万度。
(七)严格执法监管,法治权威充分彰显
落实法律第七十七、八十条规定,不断健全行刑衔接协作联动机制、联合执法常态机制和跨省打防合作机制,凝聚上下游司法执法一体化保护工作合力,有力打击了危害长江生态的犯罪行为。截至2025年3月,公安机关侦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1935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324人,打掉犯罪团伙340个,侦破非法采砂案件9件,打掉团伙2个,立案侦办涉水污染环境刑案144起、破案135起,立案侦办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刑事案件142起、破案128起。审判机关累计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6130件,追究226人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1818人非法捕捞犯罪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类审查逮捕案件302件555人,批准逮捕161件272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813件7090人,起诉1663件2957人;办理长江流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071件,发出检察建议590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2件。
(八)突出数智赋能,制度落实质效显著提升
以数字重庆建设赋能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不断强化多跨协同、量化闭环、综合集成能力,推动长江保护整体智治。开发以“巴渝治水”为代表的数字生态环保应用体系,建成“快速感知、风险研判、态势分析、高效处置”治水作战体系,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溯源处置效率提高80%以上,“巴渝治水”连续两届获评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典型应用。推进以“水旱灾害防御”“智慧河长”为主骨架的数字水利应用体系建设,实现水灾害防御、水供给保障、水生态治理、水资源管理、三峡库区综合管理能力整体跃升。开发“长江治渔”应用,实现自主巡江、自动预警、人机联动、流程闭环,禁渔违法行为核查处置时长缩短到2小时以内,闭环处置办结率提升至95%以上。开发“危岩地灾风险管控”应用,形成风险滚动研判、危岩掉落智能化模拟、“一键式”响应能力,2023年以来成功预警和处置地灾险情66起,避免1085名受威胁群众可能因灾伤亡。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水污染防治还有薄弱环节
法律第四章针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受基础设施欠账、农业生产方式、管理体系短板等因素影响,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支流水质难以稳定达标。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对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我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欠账较多,厂网一体体系还不健全,一些区县城镇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完整性欠佳,老城区和乡镇污水管网普遍存在盲区断点,且因雨污分流不彻底、设施设备重建轻管等原因,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法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我市农业面源污染量大面广,农业地块零碎分散,单块耕地面积不足1亩的占85%以上,化肥农药施用期和雨季高度重合,化肥农药随雨水入河问题严峻;部分地区农药化肥施用仍有超标现象,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查指出垫江、涪陵青菜头化肥施用量超过市级推荐上限标准45.1%;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经济与科技链条瓶颈突出,有机肥和生物农药等绿色投入品成本较传统化肥农药高出一倍以上,见效慢、市场接受度低;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收储运成本是平原地区的2倍以上,转化利用产品品质不高,市场竞争力弱;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力度不足,当下改与长久治结合不够,规模以下畜禽散养场粪污处理和水产养殖场尾水处理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亟需提高。法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防控。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违规倾倒整改长效机制有待健全,磷石膏、赤泥等大宗工业固废堆存点和页岩气开采水环境风险隐患防控亟需重视,地下水监测网络有待织密织牢。
(二)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成效有待夯实
法律第三章、第五章分别针对长江流域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作出规定,受喀斯特地貌、复杂地形和敏感脆弱生态本底制约,实施成效还需继续巩固。法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有的区县反映,受汛期腾库连续伏旱下泄流量减少及一些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监管不到位影响,部分河流河段出现近乎断流情况,生态用水需求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法律第三十二条规定,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近年来极端气候事件日益频发,山洪沟防洪减灾短板逐渐凸显;一些乡镇的排水系统和山洪行泄通道未能分离,易发生短时洪涝灾害;河道“四乱”问题时有发生,导致河道缩窄、行洪能力下降。法律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的区县反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耕地面源污染风险,且因补充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难以通过境内异地补充耕地方式处置;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缺乏人员和资金保障,建设不规范、巡查检查不及时现象较为突出。法律第四十二、五十三、五十九条规定,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三场一通道”实行保护。我市水生生物国家级原、良种场数量不多,珍贵、濒危本地物种人工繁育能力有待提升;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估、多样性调查的结果对增殖放流工作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增殖放流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数量比例还需优化;对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的监管执法力度不足,一些支流已经出现齐氏罗非鱼、鳄雀鳝等入侵物种定殖种群,对本地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水生生物“三场一通道”生态环境修复、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等举措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亟待加强。
法律第五十四至五十六条规定,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渝西地区部分长江支流水系连通性、流动性仍然较差,水体自净能力较弱,连续伏旱天气下水质恶化的现象较为突出;岸线生态修复与库容管理协调不够充分,部分沿江工业企业搬迁后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进展缓慢;长江干流消落区治理仍然面临适生植物种类少等技术难题,支流消落区非法耕种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且受极端降雨、库区水位涨落等影响,增量危岩地灾隐患仍在出现,水岸带生态屏障功能的稳定性不足。法律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防治水土流失,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全市还有2.33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2500余公顷矿山待治理,石漠化、渣场渗滤液、矿井涌水等治理工作仍需持续用力,部分已治理项目存在植被退化、土壤侵蚀反弹风险。法律第五十七条规定,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我市森林资源中马尾松等人工纯林占比大,生态功能较弱,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较低,修复提升任务艰巨,且后期管护资金不足,成果巩固压力较大。
(三)绿色低碳发展存在短板
法律第六章针对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作出规定,受既有产业结构、自然禀赋基础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还需加大力度深入实施。法律第六十四条规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我市能源结构仍然“偏煤”,新能源装机规模虽大幅提升,但受风能、太阳能资源禀赋限制,其占总装机比例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绿色低碳产业能级还比较低,新一代信息制造业、先进材料2024年增速仅为0.3%、-0.8%,渝东北和渝东南部分区县绿色制造业发展滞后、项目储备不足;绿色发展政策合力不够,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供给较少,绿色低碳统计制度体系尚未建立。法律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条规定,行业、企业、园区节能减排。我市规上工业清洁化改造节能挖潜空间有限、进度较慢,3家钢铁行业企业均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7家水泥企业10个超低排放治理项目进展滞后,300余家砖瓦企业产能整合、改造升级工作方案还未完善;交通行业结构型降碳还需深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仍有10万余辆,新能源出租车、公交车占比与发达地区仍有差距;再生水、再生材料利用率有待提高。法律第六十五、六十九条规定,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我市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覆盖度和综合利用能力不足,部分区县对推广绿色建筑、环保建材的重视程度不够,农村黑臭水体巡查、保洁、村民参与等机制落实不到位,整治治理效果不够稳定持续。法律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嘉陵江、乌江等主要支流通而不畅,水位变化大、航道等级低、港口设施少,港口吞吐量仅约长江干流的十分之一,水陆有机衔接、江海直达联运格局有待优化。法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个别区县反映,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设施不足,一些港区缺乏污油、残油接收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不足。
(四)监管执法体系还需加强
法律第八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实施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导致落实存在差距。一是行政执法能力有待提升。区县普遍反映基层执法力量比较薄弱,执法队伍年龄结构老化、法治素养不高,执法装备和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执法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区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后,一些权力事项划转推进不力,部门间互相推诿和分头管理现象未能根除;有的区县在排水户监督检测、排污许可监管等方面执法不到位。二是行刑衔接机制尚需理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后,部分原有行刑衔接和部门协作机制不再适用,亟需明确新形势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行刑衔接中的具体职责、权限、案件移送标准与程序。三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倒挂”影响法律权威。如部分非法捕捞案件行政处罚空间小,法律第八十六条规定,电毒炸鱼行为可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此类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的可以构成犯罪,情节较轻刑事案件适用单处罚金,且金额低于行政罚款;又如非法采砂与非法捕捞是否没收船舶问题,法律第八十六、九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进行生产性捕捞和采砂活动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但“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缺乏明确标准,且由于船舶本身价值较高,在非法捕捞渔获物、非法采砂的价值较低情况下,基于比例原则考虑,实践中是否没收船舶争议较大。四是部分罚则可操作性不强。如法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农业农村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其中,“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指向不明,“限期捕回”“代为捕回”实现难度大;又如第八十六条规定,收购、加工、销售违法生产性捕捞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十年禁渔”实施后,渔获物交易停止,不适用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执行的渔获物货值金额难以确定。
(五)流域协调机制仍需完善
法律第四条明确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并与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等一同规定了流域协调机制的职责。由于国家层面协调机制尚未落地,省际和市内协调机制的刚性、稳定性、持续性不足,协作效率不高,联动效益不强。沿江省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拥而上”导致新污染物超载风险隐患突出等统筹规划不足问题逐步显现,弃风、弃光、弃水等资源利用不充分问题日益突出,行政执法尺度和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区域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滞后、基础设施和生态修复项目规划建设系统性不足等治理碎片化问题依然存在。流域生态环境、资源、航运等监测网络体系还不健全,信息共享系统顶层设计有待提升,数据指标标准不一、序列不齐、平台不通等现象仍然普遍,统计评价类成果共享多、支撑业务应用的监测资料类成果共享少问题突出。
(六)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十年禁渔”政策需要进一步落细落实。一方面,在高压严打态势下,非法捕捞作案手段隐蔽化、科技化趋势明显,执法查处难度增大;另一方面,禁渔后不同鱼类恢复速度差异明显,“四大家鱼”、鳡鱼等繁殖周期短、适应能力强的物种资源恢复较快,优势物种种群规模的爆发式增长可能挤占部分珍贵、濒危水生生物的生存空间,一些河段、湖库已经出现水底“荒漠化”、浮游植物和底栖动物生物量急剧下降和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失衡现象。二是部分法律条款需要进一步解释。如“化工项目”概念范畴不清晰,各地实践中对风险低、无生产废水产生的化工项目是否应纳入管控范围存在争议,沿江省市调整优化相关产业布局缺乏明确指引。三是长江干流部分河段淤积日益加剧。受三峡水库蓄水影响,河势发生较大变化,万州—忠县—丰都一带的弯曲河段、支流河口、江心岛和河道分叉处泥沙淤积较为严重。如忠县河段淤积强度约为553万m3/km,淤积深度在3至8米不等。四是社会资金参与程度有待提升。湿地修复、清漂、危岩地灾防治等长江保护工作需要长期资金投入,但相关激励性政策措施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市场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够健全,政府财政支付缺口仍待补充。五是部分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一些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长江保护工作的能力仍有欠缺,部分企业“迎检式”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社会公众绿色生活方式尚未完全形成,在河道、取水点、饮用水源地洗衣物、丢弃垃圾、饲养家禽等现象时有发生。
四、意见和建议
长江保护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首部重要流域立法。重庆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切实增强依法保护好长江母亲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奋力打造美丽中国建设先行区标志性成果,进一步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一)聚力攻坚,加快补齐水污染防治短板
一是尽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能力缺口。建管并重,加快实施超负荷污水处理厂和老旧管网提标改造等工程,打通厂网一体断点,健全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养机制,持续抓好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全面提升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体系效能。二是持续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业污染源监测预警,推动沿江农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开展适应山地丘陵地区的高效能、低成本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关键技术、重要产品和核心装备攻关,实施绿色产地行动,试点探索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绿色种养循环模式和施肥用药技术,整县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对规模以下种养殖户的环保法治教育、技术培训和监管力度。三是深化防范水污染风险。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尾矿库、页岩气开采矿山等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健全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全链条全贯通监管机制,持续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响应能力。
(二)久久为功,持续夯实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向好态势
一是加强防范应对极端天气风险能力。深化实施山洪沟治理、分洪隧洞等防洪减灾项目,强化小流域上游乡镇防洪减灾公共设施、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能力建设,加大对病险水库、地质灾害点、山洪灾害点等风险查险排险力度,加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二是健全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优化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依法推进保护区内耕地退出和跨区县异地补足,规范化建设保护区,完善人员和资金保障,强化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三是增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加大对优质原良种场的培育力度,深入开展长江、嘉陵江、乌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分类制定禁捕水域的生态调控措施,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严格管控和治理外来水生物种,立足整体流域、锚定目标物种增强生态环境修复、河湖连通、生态调度工作协同度,提升“三场一通道”的质和量。四是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效益,优化水系连通性,提标保障河湖生态流量。严格岸线分区分类管控,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打好三峡库区危岩地灾防治攻坚战,大力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行动,全面筑牢河湖安澜防护屏障。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深入推进受损河湖水域岸线复绿和生态修复,提质建设长江重庆段“两岸青山·千里林带”和河湖生态缓冲带,加快探索经济适用的矿井涌水、渣场渗滤液治理技术模式,扎实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系统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三)系统施策,不断凝聚绿色发展势能
一是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绿色项目储备,抓好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等领域节能降碳,推进传统产业“智改数转绿色化”行动,实施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化改造、产业循环式组合,持续开展近零碳园区、公共机构等试点,探索打造绿色制造综合服务平台,培育面向中小企业的绿色化服务机构。二是着力夯实要素保障。构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不断拓宽外来电力通道,加快完善虚拟电厂、抽水蓄能电站等储能设施网络;强化财政资金配置,优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做强重庆碳交易市场,创新丰富绿色金融工具,加大对长江保护项目支持;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深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完善环境服务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排污权、用水权、用能权交易机制改革,优化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固体废弃物管理等收费价格政策。三是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探索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核算、权益交易、经营开发、保护补偿、金融支持等方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强化“两山”转化动能。四是建好用好黄金水道。全面推进长江航道区段标准化建设,深化内河水运联通和“水水中转”航线布局,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水”,推广“一单制”“一箱制”,发展三峡大坝以上区间水路运输,培育壮大水路运输市场,鼓励发展轻便、灵活、高效绿色船舶,统筹推进货运船舶多元化;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加快补齐码头、港区设施短板。五是打造城乡整体大美风貌。深入实施城市更新提升行动,建设巴渝和美乡村,统筹优化环保基础设施布局,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和资金保障机制,提质建设全域“无废城市”,深入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持续完善防止水体返黑返臭、垃圾收运、污水处理等长效机制,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六是强化法律精准宣传。聚焦主体差异化特征,分类开展精准宣传,打造场景化普法平台,采用以案释法等方式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市场主体和公民的法治意识。
(四)数智赋能,着力增强监管执法质效
一是强化数字化感知、监测、研判、处置能力。完善物联感知体系和自动监测网络,提升重点流域、重要点位、重点污染物的智慧化监管和预警能力,持续推进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贯通使用,系统提升长江保护相关应用在三级治理中心的一体化实战能力。二是提升执法专业化水平。落实好“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任务,加强执法队伍法治理论和技术技能培训,充实无人机、水质指纹科技装备等现代化执法装备配置,提高非现场执法监管和精准溯源能力,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在确保执法效能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三是畅通执司协作。建好用好数据交换平台,明确“数据脱敏”规则,进一步规范线索移送、数据共享、配合取证、跟踪监督等方面工作程序。
(五)需要向全国人大报告的建议
一是尽快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推动国务院明确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运行模式、协调程序和约束机制,提高长江生态保护修复和绿色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为省际协商协调机制提供依据和样板。
二是强化流域涉水监测网络的共建共管共享。推动有关部委和省市,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围绕协同治理保护、联动行政审批、联合应急减灾、联合行政执法等需求具体场景,优化信息共享服务与应用体系框架。
三是将长江保护重大需求纳入国家“十五五”规划。长江流域(重庆段)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正处于爬坡上坎、不进则退的关键阶段,建议推动三峡库区危岩地质灾害防治、消落带治理、河道清淤等一批长江保护重大需求投入纳入国家“十五五”项目规划,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四是及时出台三峡后续接续政策。虽然三峡库区绿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周边地区相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绿色产业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基础还不够牢,基础设施建设仍有不少短板弱项,需要国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多方面的长期稳定支持,建议督促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尽快出台三峡后续接续政策,明确专项资金预算,推动库区高质量发展能级和服务国家战略落地支撑保障能力持续提升。
五是科学精准调控三峡库区水位。长江上游干支流水利工程体系日益完备,建议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结合水利、气象领域数智化技术,进一步增强三峡库区水位调控的精细化水平,科学论证适度提高汛前消落水位、推迟汛前落水时间、提早汛后蓄水时间的可行性,促进库区消落带生态修复、危岩地质灾害防治、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发挥取得更好成效。
六是央地协作研究细化“十年禁渔”政策取得水生生物保护更大成效。建议督促有关部委,加强央地协作,健全监测网络,深入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调查监测和专项调查,加强长江水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估和演变模型开发,强化外来物种综合防控,科学开展增殖放流。
七是推动建立强化激励约束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议督促有关部委,进一步加大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力度,按照法律第七十五条和《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将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涵养地的城口县纳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范围等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支持,加快建立统一的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核算各省出资或受偿金额,不断拓展补偿领域、丰富补偿要素、完善补偿标准、创新补偿形式、夯实平台支撑。
八是适时启动修订法律。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立法工作,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等界定范围,破解行刑倒挂和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高问题,适时修订长江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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