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可互转 打通“职普融通”渠道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进职普融通,应打通横亘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二元壁垒,优化职普融通的政策环境,推动职普从“形式融通”走向“实质融通”。11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确立了职业教育的新定位。
我市现行《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颁布于2007年,历时18年,在体制机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求。而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部署、确保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办法》紧密对接重庆“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需求,着力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体系。如,建立专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专业设置程序,支持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将产业需求、市场供求、就业情况作为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推动职业教育从“供给主导”向“需求导向”转变。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以职普融通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融合发展”。
为了构建技术技能人才多样化成长路径,《办法》提出,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职业启蒙教育和劳动教育,统筹用好各类教学平台,促进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长期以来,普职之间各自独立、沟通不畅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学生多样化选择和成长。为了在普职两条轨道间架起一座可通达、可进退的人才成长“立交桥”,《办法》提出学籍互转制度,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互转,并授权市教育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此外,《办法》还完善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畅通职业教育入学和升学通道,规定初中及以上学历人员经申请可就读中等职业学校,鼓励高等职业学校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或者其他一线劳动者,打通技能人才升学通道。
为了深化产教融合,破解校企合作难题,《办法》创新合作机制,着力破解长期存在的“校热企冷”问题,提升校企合作实效。一方面,拓展校企合作载体,支持企业、学校、科研机构面向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立政、企、校等多方参与、权责明确、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研攻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另一方面,推动校企信息共享,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招聘应聘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打通信息壁垒,促进校企合作有的放矢、精准对接。
同时,《办法》还提出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以工学结合、双师带徒等方式进行学徒培养,实行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
记者|陈敏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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