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5年12月02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

 

重庆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强化现代化新重庆建设的科技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原则)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围绕提升创新平台影响力、关键产业链控制力、产业集群竞争力、创新资源集聚力、人工智能发展综合竞争力,积极培育科产城人文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职能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协调解决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问题,并将科技创新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重点领域予以支持。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和协调管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发展、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布局)本市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突出以西部(重庆)科学城和两江新区为核心承载区、以成渝中线科技创新走廊为主轴,联动全市的创新空间布局,建设高能级科技创新载体和产业创新中心,形成空间集中、产业集群、创新集成的市域创新格局,加快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

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新区引领开展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技金融服务等,辐射带动其他区域在创新要素配置上的贯通联动,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未来产业集群。

支持各区县(自治县)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征、科技基础,探索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模式,打造产业集群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主要阵地。

第六条(创新平台基地)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条件保障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布局,构建人工智能赋能的平台型协同创新网络,完善平台基地的建设、发展支持机制。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高水平实验室体系,加快建设在渝全国重点实验室、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完善管理、评估和激励机制;围绕数智科技、生命健康、新材料、绿色低碳领域建设重庆实验室,创新管理运行模式,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一体推进科技攻关、人才集聚培养、成果转化应用。

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围绕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要,加快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一批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推动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七条(科技企业之一)本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科技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完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提出科技创新需求、牵头实施科技项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产业创新综合体,联合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资源,协同开展产业链融通创新,带动产业创新能力提升。

第八条(科技企业之二)支持和引导企业围绕产业发展和民生需要开展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向市科学技术、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创新需求,牵头承担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向企业开放共享,为企业科技创新平等提供服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部门优化国有企业创新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成果转化效益等核心指标的考核权重。

第九条(院校)本市支持高等学校围绕国家和本市战略需求、科技发展、产业支撑、民生需要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持续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成果产出与产业体系的契合度。

本市积极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构建优势学科专业集群,建设前沿技术交叉研究院、卓越工程师学院等平台。对立项培育争创“双一流”的高等学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采取共建国际友好城市、合作办学等方式积极引进国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等优质科技教育教学资源。

鼓励职业学校加强技艺技能提升优化与科技创新的衔接,加快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对立项建设为国家“双高建设计划”的高等职业学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条(科研机构)本市完善在渝国家科研机构服务保障机制;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提升科研院所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支持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扩大经费使用、内设机构设置、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科学技术部门申请备案。科学技术部门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领域、发展阶段,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绩效评价。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依法利用经营性收入等合规资金发起或者参与设立科技创新基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十一条(高水平研究型医院)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研究型医院享受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等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政策。对争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科技攻关)市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聚焦国家战略、我市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完善重点领域重大技术创新规划布局,加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统筹资源开展重大科技攻关、组织应急攻关,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推动改造传统产业、壮大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技术攻关需求凝练、任务确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全流程服务与管理,强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攻关,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自主立项、多样化选题、长周期稳定支持等方式,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开展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制约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开展技术攻关。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本市采取下列措施,完善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适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一)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形成综合性、专业化的中试服务体系;

(二)壮大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全国高等学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学历化教育,培养专业化技术经理人队伍;

(三)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提质升级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着力搭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分类指导、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支持其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

(四)优化先进技术产业应用场景建设,定期发布应用场景清单、技术需求清单,实施政府首购、订购等相关支持政策,促进科技创新产品、服务的应用;

(五)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多元评价体系,支持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六)其他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与产业化的措施。

第十四条(科技体制改革)本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健全创新激励政策体系,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本市优化创新环境,依法保障创新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开展创新活动,破除限制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

第十五条(创新人才之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科学技术、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工作机制,为创新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投资、创业孵化以及成果转化等全周期创新创业服务。

本市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和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引进,支持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在渝申报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担任新型研发机构法定代表人。

本市建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发现、选拔、培养、稳定支持机制,适当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重点科技任务、重点平台基地负责人等方面的比例。

第十六条(创新人才之二)本市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制度和激励政策,健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高等学校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

支持科技企业根据创新需求自主认定高层次创新人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科创金融服务)本市完善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为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企业培育壮大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推动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

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门机构,在科技资源密集的地区设立科技支行和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港湾,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企业融资评价体系。

支持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担保,为科技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服务科技企业的保险业务,开发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科技保险产品。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第十八条(配套要素保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下列要素保障:

(一)健全多元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加大财政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全社会持续提高科技创新投入的总体水平;

(二)合理规划有关设施建设用地,推进产业用地功能混合利用,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土地供应方式;

(三)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等转型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为个人和团队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研发场地、设施以及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

(四)推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强化数据共享开发利用;

(五)培育、发展算力服务,统筹建设高能级算力集群,构建多元异构算力供给体系,完善算力普惠政策;

(六)其他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配套要素保障。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本市支持全面加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制,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方式,探索以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科技治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科技安全治理,强化产业供应链、关键技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加强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依法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技秘密。

市科学技术、教育、经济信息、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从事科研活动以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经济信息、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管理体系。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创新主体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伦理审查。

第二十一条(川渝协同创新)本市会同四川省加强统筹规划,健全合作机制,协同推进跨区域、跨领域重大项目和政策实施,打造川渝创新共同体,采取下列措施共同建设科技创新中心:

(一)优化空间布局,合作共建西部科学城、成渝中线科技创新走廊、川渝毗邻地区融合创新发展带;

(二)共同争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布局,打造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形成学科内涵关联、空间分布集聚的原始创新集群;

(三)实施科技创新合作计划,加强创新资源跨区域跨领域配置,推动科研资金跨省市使用,推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共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四)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和科普资源跨区域开放共享机制;

(五)完善成渝地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同促进机制,联动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打造一体化技术交易市场,联合培育区域性特色成果对接活动品牌,推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

(六)加强人才政策区域协同,共建人才培育和流动机制,推进评价互认、服务共享;

(七)共同建设成渝地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共同举办“一带一路”科技交流大会,深化科技人才交流、推进国际联合研发、促进国际技术转移;

(八)其他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区域与国际交流促进)本市加强与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武汉、西安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长江经济带沿线城市以及其他各省市的科技交流合作、产业协作。

本市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进行海外研发布局,设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或者孵化平台;鼓励外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支持在渝企业开展海外技术并购,探索设立离岸科技创新中心。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提供及时便利的出入境服务。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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